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2024年本)(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光伏制造行業管理,引導產業加快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政策和《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簡稱《規范條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光伏制造企業公告申請的受理、核實和報送工作,監督檢查企業規范條件保持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工作,組織對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抽檢、公示和公告,并動態管理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名單。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類型的光伏制造企業,本辦法所指的光伏制造行業主要為多晶硅、硅棒、硅錠、硅片、電池、組件、逆變器等行業。
第二章申請與審核
第四條申請公告的光伏制造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法人資格;(二)符合《規范條件》要求;(三)無重大違法行為;(四)近兩年內生產銷售的光伏產品未因自身質量問題引發較大及以上火災事故。除前款規定外,企業開展委外代工業務的,被委托方也應滿足《規范條件》要求。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光伏制造企業可自愿向當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填報《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同時通過光伏行業運行監測與項目管理平臺(pv.miit.gov.cn)進行在線申報。《規范條件》公告的申請工作以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申請主體。集團公司旗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單獨申請。申請企業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申請企業承諾具有企業基本資質文件等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副本、項目建設備案或核準文件、項目建設環評批復文件、環?⒐を炇瘴募、財務審計報告、第三方機構產品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照《規范條件》,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在30日內將初步認定符合《規范條件》企業的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行業機構和專家,采用材料審查和現場核實的方式完成復核。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在受理和審核過程中根據工作需要可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查驗,查驗工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查驗活動,企業代表在查驗結果上簽字,并加蓋公章確認。申請企業對查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查驗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視情況組織專家論證。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進入公告名單的光伏制造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對照規范條件要求開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光伏行業運行監測與項目管理平臺提交上年度自查報告,并報送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同時每季度首月20日前在線填報上季度生產經營情況表。自查報告和季度生產經營情況表是監督檢查公告企業執行規范條件情況的重要依據,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產品進出口情況,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制度建設及運行情況,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資質、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一條公告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企業名稱變化,企業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組,企業產能、產線發生較大變化,企業搬遷新址,其他重大變化。
第十二條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將上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條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實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和企業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確認。
第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不定期對已公告企業進行抽查,并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公告企業產品進行不定期市場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通報其予以整改。
第十五條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規范公告或已公告的光伏制造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規范條件》有關要求的,可向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一)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三)連續兩次產品抽查不合格;(四)發生安全生產和污染責任事故;(五)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六)未按要求提交自查報告;(七)其他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第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的,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相關企業陳述和申辯,視情況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八條被撤銷公告的企業,自被撤銷公告之日起,其申報材料兩年內不予受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受理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2021年3月15日印發的《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5號)同時廢止。附: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申請書
作者: 來源:工信部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