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建檔立卡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全部發電量核發綠證,其中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項目投資主體持有綠證后可根據綠證相關管理規定自主參與綠證交易。
第四十三條 市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指導電網企業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按季度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及消納情況,并做好預測分析,引導理性投資、有序建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等有關方面反映的問題,市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電網企業等有關單位及時協調、督導和糾正。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對工商業分布式光伏自發自用電量比例進行監測評估,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連續2年低于第五條限定的自用比例,上網模式轉為全部自發自用。
第四十四條 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展改造升級工作,應用先進、高效、安全的技術和設備。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拆除、設備回收與再利用,應當符合國家資源回收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與安全事故事件,鼓勵分布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為設備回收與再利用創造便利條件。規模發生變化的項目,升級改造需及時更新備案及檔案信息,未突破原有規模的項目先前享有權益不變。
第四十五條 縣級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配合,每年視需要對分布式光伏并網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抽查),重點檢查有無保護裝置和保護裝置是否投運、是否私自特別是遠方調整逆變器參數、電能質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等情況。若有以上情況應依規向用戶和相關單位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拒不整改的應依規解網。
第四十六條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與電網企業、光伏開發企業(投資主體、運維主體)加強聯系,建立定期協同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糾紛;針對損害群眾利益行為,依法依規從嚴查處,全力維護戶用光伏市場秩序。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細則開展離網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備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分布式光伏發展適時調整,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施行期間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發布之日前已備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仍按原有政策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作者: 來源:寧夏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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