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貴州發改委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優化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意見的公告,其中提出,根據電力系統負荷、新能源消納以及季節變化等情況,3—11月中午的13:00—14:00為谷電時段。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5年5月16日至5月29日。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優化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局),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各增量配電網企業,貴州電力交易中心:
為充分發揮電價信號在引導電力資源優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提高電力系統運行效率,結合我省電力供需形勢、用電負荷變化、新能源出力特點等情況,進一步優化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范圍
(一)我省供電區域內執行兩部制電價的工商業用戶(包括電力市場直接交易和代理購電用戶),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獨立儲能電站充電。
(二)執行兩部制電價的電氣化鐵路牽引、城市公共交通、石油(天然氣、熱力)加壓站、自來水生產、垃圾無害化處理廠(場)生產、垃圾中轉站生產、醫院等公共服務性用電不執行分時電價。
(三)污水處理廠(站)可根據實際用電情況,按規定自愿選擇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二、時段劃分
根據我省現行電力系統負荷、新能源消納以及季節變化等情況,劃分峰、平、谷時段,具體如下:
(一)冬季(1-2月、12月)
峰時段:9:00-11:00、17:00-23:00;
平時段:8:00-9:00、11:00-17:00、23:00-0:00;
谷時段:0:00-8:00。
(二)非冬季(3-11月)
峰時段:8:00-9:00、17:00-0:00;
平時段:7:00-8:00、9:00-13:00、14:00-17:00;
谷時段:0:00-7:00、13:00-14:00。
三、浮動比例和基數
工商業用戶參與浮動的平段電價為上網電價(交易電價或代理購電價格),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網環節線損費用不參與浮動。峰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上浮60%,谷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下浮60%。
四、其他事項
(一)做好市場交易與分時電價政策的銜接,發、用電企業在中長期交易合同簽訂時應同時申報分時段電量、電價,原則上分時電價的浮動比例不得低于本通知要求。售電公司與用戶按分時電價政策簽訂電力銷售合同。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曲線以及市場交易電價峰谷比例低于我省分時電價政策要求的,結算時電力用戶參與浮動的上網電價按交易合同明確的平段電價和全省統一浮動幅度執行。
(二)因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產生的損益無法在發、用兩側直接傳導的,由電網企業單獨歸集,按月通過系統運行費用向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滾動清算。
(三)現貨連續結算試運行后,參與現貨交易的批發側終端用戶原則上不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四)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必須安裝分時計量裝置,分別計量峰段、谷段、平段的用電量。
(五)其他未盡事宜繼續按《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黔發改價格〔2023〕481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有關要求
(一)各市(州)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加強宣傳,確保本通知要求全面落實。切實加強業務指導,督促增量配電網企業落實本通知規定。
(二)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各級供電局、各增量配電網企業要進一步加快用戶用電計量裝置和信息化系統的改造升級,做好政策宣傳,切實加強服務。
(三)貴州電力交易中心要嚴格按本通知要求,研究完善市場交易規則,組織做好交易合同簽訂等工作,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政策宣傳和服務。
(四)本通知自2025年 月1日起執行,原有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5月16日
作者: 來源:貴州省發改委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