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截至本承諾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股的子公司(貴公司除外,以下統稱“附屬公司”)均未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與貴公司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產品生產或類似業務。
2、自本承諾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附屬公司將不會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獨資、合資、合作和聯營)參與或進行任何與貴公司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產品生產或類似業務。
3、自本承諾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將來成立之附屬公司將不會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獨資、合資、合作和聯營)參與或進行與貴公司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產品生產或類似業務。
4、自本承諾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或本公司之附屬公司從任何第三者獲得的任何商業機會與貴公司之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實質性競爭的,本公司將立即通知貴公司,并盡力將該等商業機會讓與貴公司。
5、本公司及本公司之附屬公司承諾將不向其業務與貴公司之業務構成競爭的其他公司、企業、組織或個人提供技術信息、工藝流程、銷售渠道等商業秘密。
6、如上述承諾被證明為不真實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將向貴公司賠償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
馮煥培和范朝霞夫婦、韓麗芬和范朝杰承諾:
“1、截至本承諾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貴公司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與貴公司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產品生產或類似業務。
2、自本承諾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將不會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獨資、合資、合作和聯營)參與或進行任何與貴公司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產品生產或類似業務。
3、自本承諾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將來成立之本人控制的公司將不會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獨資、合資、合作和聯營)參與或進行與貴公司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產品生產或類似業務。
4、自本承諾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從任何第三者獲得的任何商業機會與貴公司之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實質性競爭的,本人將立即通知貴公司,并盡力將該等商業機會讓與貴公司。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承諾將不向其業務與貴公司之業務構成競爭的其他公司、企業、組織或個人提供技術信息、工藝流程、銷售渠道等商業秘密。
6、如上述承諾被證明為不真實或未被遵守,本人將向貴公司賠償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
上述承諾事項的承諾期限為長期,目前正在持續履行中。
六、除以上承諾外,公司股東、關聯方及本公司沒有其他尚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
特此公告。
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