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正式以“國能新能【2012】371號文”印發《關于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體系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通知。
《方案》顯示,將組建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監督總站”),同時保留按“國能新能[2011]156號文”設立的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水電監督總站”),負責我國水電、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據了解,該機構將實行“總站-分站-項目站”三級管理體系。分站作為總站的派出機構,由總站統一規劃,按省或區域合理設置。水電工程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根據實際情況,可按項目、流域、大型基地設立項目站(流域站、基地站)。可再生能源監督總站和水電工程監督總站均設在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以下簡稱“水規總院”),兩站并行。
《方案》規定:由總站負責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歸口管理、編制規章制度、考核下級機構、認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等工作,并負責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資格管理,統計工程質量信息,參與解決重大工程質量糾紛、重大質量事故調查處理,以及工程竣工驗收等任務;分站根據總站委托,負責大型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的質量監督,考核所轄范圍內各項目站的工作,按規定向總站報送工程質量信息資料等;項目站(流域站、基地站)則要承擔具體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協調解決一般性工程質量爭端,參與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