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濫用WTO規則下的“雙反”措施已經構成貿易保護行為,對我國光伏產品雙重征稅,這對我國的光伏企業極其不公平,對此我國應堅決予以回擊。我們不僅要利用國際法解決爭端,還應通過談判協商等政治手段,合力化解貿易爭端。
對華光伏“雙反”頻發
6月4日深夜,歐盟對華光伏“雙反”初裁已定,歐盟宣布從6月6日至8月6日對產自中國的光伏產品征收11.8%的臨時反傾銷稅,從8月7日起這一數字升為47.6%。這是繼去年美國對我國光伏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后,我國光伏產品在海外遭受的又一次重大打擊。
何以我國光伏產品屢次在海外碰壁?美國、歐盟對我國光伏產品進行“雙反”調查且征收反傾銷稅到底有何依據?目前,我國和歐盟就光伏“雙反”的談判仍在繼續,但是從國際法角度來分析歐盟對我國光伏產品的“雙反”措施顯得尤為必要。從國際法上厘清歐盟對華光伏“雙反”的相關法律問題將有助于我國政府在與歐盟的談判中保持清醒的認識,為我國的外交談判提供清晰的法律思路和談判籌碼。
“雙反”涉嫌貿易保護
“雙反”是指反傾銷、反補貼,它們都是WTO規則允許使用的貿易救濟措施。但是,如果WTO成員方濫用“雙反”措施,則會構成貿易保護,這也是我國堅決反對歐盟對我國光伏產品進行“雙反”調查的原因。歐盟對我國光伏產品進行“雙反”措施將會導致歐盟對我國光伏產品的雙重征稅,這對我國的光伏企業是極其不公平的。
根據WTO規則,反傾銷稅率的計算取決于傾銷幅度的認定,而傾銷幅度的認定取決于如何認定出口價格和生產成本。若中國政府對出口產品進行補貼將會同時降低受補貼產品的出口價格和生產成本。由于歐盟并未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國家地位,其在計算中國企業生產成本的時候,計算數據并不來源于中國本土,而是來源于第三國。但是,第三國的產品并沒有受到補貼的影響,第三國提供的成本數據實際上要高于中國產品的真實數據,這無疑會擴大傾銷幅度的認定,進而提高反傾銷稅率。這一稅率實際上已經包含了本該由反補貼措施規制的反補貼稅,此時再進行反補貼調查,征收反補貼稅將極有可能造成“雙重征稅”,使中國產品遭受不公平待遇。
濫用“雙反”原因何在
歐盟頻繁利用“雙反”調查打擊中國產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WTO協議并未就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進行“雙反”調查這一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這給歐盟濫用貿易救濟措施留下“鉆空子”的機會。歐盟并未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國家地位,這導致歐盟在計算中國產品反傾銷稅率時常常依據第三國數據,這為歐盟靈活操縱計算方式留下巨大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