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正試圖通過全面升級的鐵腕監管,來狙擊日益突出的“棄光”問題。
9日,國家能源局發布了有效期為3年的《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內容涉及光伏發電并網、運行、交易、信息披露等各個環節。其中,電網企業在光伏并網和消納中的責任進一步強化,除特殊情形外,其不得限制光伏發電出力,應當全額收購光伏發電上網電量,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近年來,隨著青海、甘肅、新疆等西北地區光伏發電“裝機熱”興起,“棄光”現象也開始顯現,成為行業發展的重要“瓶頸”。記者今年下半年在甘肅敦煌采訪時發現,從5月開始該地區并網光伏電站大面積“被停電”,即使是享有“所發電量全額收購”口頭約定的特許權項目也不能幸免。
“我們這個項目正常一天的發電量在9萬千瓦時,但現在只能發5萬千瓦時,已經造成項目虧損。”中廣核甘肅敦煌10兆瓦光伏并網發電特許權示范項目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
這并非特例。據報道,上半年科技部針對光伏行業開展的調研結果顯示,去年,國內光伏發電站被“棄光限電”的比例已達到40%,即使一些并網條件好的電站開工率尚且不足80%。其背后是審批與規劃的不匹配,隨著國家對新能源項目審批權限的下放,這一矛盾更加突出。
在這種情況下,按照“規劃、計劃、政策、監管”的思路,國家能源局建立了國家規劃和年度規模指導下的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機制,同時強化并網、消納以及補貼等后續監管工作。
《辦法》提出,除按規定實施電力業務許可豁免的光伏發電項目外,其他并網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應當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持證經營主體應當保持許可條件,許可事項或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此外,光伏發電并網點的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確保電網可靠運行。
對電網企業而言,其在光伏發展中將要承擔更多的責任。《辦法》規定,接入公共電網的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運營主體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而分布式項目享受的優惠更大。《辦法》提出,電網企業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布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電能計量表,不向項目單位收取系統備用容量費。電網企業在有關并網接入和運行等所有環節提供的服務均不向項目單位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