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能源監管辦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發電權交易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要嚴格落實發電權交易市場主體和電量政策規定,交易主體要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燃煤自備電廠應按有關規定公平承擔社會責任。除“以熱定電”電量、涉外機組計劃電量外,發電企業的優先計劃電量、基礎計劃電量、市場電量均可通過發電權交易進行轉讓。
交易組織應嚴格執行《山東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合同電量轉讓有關條款規定,按照雙邊或掛牌等方式按月組織,出讓機組原則上不再參與當月電力直接交易。對于跨省區發電權交易,交易電量要按照峰、平、谷時段進行分解,并根據交易電量在對應時段壓低出讓機組出力水平無償參與深度調峰。對于出讓發電權后低谷時段調峰能力不足或直接停機(不含調峰停機)的機組,調度機構應在安全校核階段折算核減成交電量。
交易機構、調度機構應按照我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的要求及時全面發布交易公告、交易過程信息、交易結果及執行情況等相關市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