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業監管法案(PURA)規定輸配電公司不能擁有發電資產,但是儲能作為一種非傳統的電網技術既可以作為發電設備又可以作為負荷,所以在輸配電公司能否擁有儲能的問題上,發電企業和輸配電企業存在分歧,前者認為輸配電公司擁有儲能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后者認為如果建設儲能設施是為了滿足公用事業公司自身的輸配電需求,那么應該符合法律規定。
德克薩斯州監管機構在拒絕美國電力公司(American Electric Power ,AEP)德州分公司關于擁有兩個電池儲能系統的請求后,于今年2月份開始審理此案,該案件的審理結果將決定哪些公司可在德州市場擁有電池儲能系統和其他非傳統電網技術。由于電池儲能系統在電網中有發電和負載兩種形式,因此如何定義電池儲能的所有權是問題的關鍵。
盡管在ERCOT內運營的輸配電(T&D)公用事業公司不能持有公共事業監管法案(PURA)規定的發電資產,但類似于Tesla和Oncor這樣的公司則認為AEP對儲能系統的應用符合有關電網可靠性的法律規定。
對此,Oncor公司表示:“如果建設儲能設施是為了滿足公用事業公司自身的輸配電需求,那么這應該符合PURA的規定。如果儲能被用于提高系統某一部分的可靠性,而不是以能量或輔助服務的形式出售給批發商,那么這種使用方式應該被允許。”
然而發電商表示,法律早已明確規定了儲能設施所有權的歸屬。
發電商NRG Energy,NextEra Energy Resources和Vistra Energy認為輸配電公用事業公司根據州現行法律不能擁有電池儲能設施。
NextEra公司評論道,“NextEra不知道在PURA沒有明確豁免的情況下,法律是否賦予公用事業公司擁有電池儲能或其他非傳統電網技術以支持電力可靠性的權利,或者法律是否明令禁止公用事業公司以符合PURA框架的方式利用非傳統電網技術。”
隨著儲能成本的下降,Vistra公司認為“不需要公用事業公司支持非傳統電網技術的開發和部署”。今年6月,Vistra公司宣布其位于德州的Upton2太陽能發電廠將增加10MW/ 42MWh的鋰離子電池儲能系統,用于將太陽能發電轉移到傍晚的高峰需求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