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廣西發改委發文撤銷了灌陽南江50MW風電項目核準文件,原因是原廣西自治區發改委副主任、能源局局長李向幸收受賄賂、違規審批。
廣西發改委通知稱,原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副主任、自治區能源局局長李向幸利用職務便利,在風電項目開發建設及安排裝機容量等方面為私營企業主謝某某提供幫助,違規收受其財物,涉及的灌陽南江風電項目(裝機容量5萬千瓦)因此得以列入廣西2017年風電建設開發方案,并于2017年11月獲廣西發改委核準(核準文件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灌陽南江風電場工程核準的批復》,核準文號:桂發改能源〔2017〕1398號)。
2019年5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桂0302刑初83號)對私營企業主謝某某進行了“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判決認定。
據了解,廣西灌陽南江風電項目開發商為桂林富興能源投資開發公司,項目總投資金額為46617萬元。項目建設地址位于桂林市灌陽縣西山鄉、觀音閣鄉一帶山地。工程建設容量為50MW,工程擬以220kv電壓等級接入系統。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7年第2號)第56條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經核實,灌陽南江風電項目目前尚未開工建設,廣西發改委按照上述規定,依法撤銷該項目的核準文件。
為謀求關照,謝某給能源局局長送金條和犀牛角制品
據桂林晚報報道,2019年5月15日下午,灌陽縣公安局原主任科員謝某單位行賄罪一案在秀峰區人民法院宣判,謝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謝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出生于1972年的謝某是灌陽縣人,曾任桂林市灌陽縣公安局主任科員。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單位行賄罪,謝某被檢察機關批捕。
秀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謝某與石某系夫妻關系。石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家公司——— 桂林市富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杰公司)與桂林富興能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興公司)的經營活動,其實均由謝某負責。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謝某多次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58萬余元。
2011年,富杰公司與灌陽縣政府簽訂協議,由該公司開發灌陽縣江東新區項目。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間,為謀求時任灌陽縣江東新區開發建設領導小組總指揮范某(另案處理)的關照,謝某先后6次在其辦公室及范某家中等地,送給其人民幣60萬元及金條1根,共計87萬多元。
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底,為使富杰公司承建的灌陽縣創業大廈基礎工程項目新增造價及為富興公司取得南江風電場項目、東鑫風電場項目的開發權,謝某找到時任灌陽縣政協主席、灌陽縣風電項目工程建設指揮部指揮長蔣某(另案處理)幫忙,送給對方共值85.2萬元的金條3根。
2016年12月,富興公司與灌陽縣政府簽訂協議,由富興公司負責開發灌陽南江風電場工程項目。為謀求時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能源局局長李某(另案處理)的關照及獲批更多風電建設容量,謝某于2017年至2018年年初,分兩次在李某的辦公室送給其金條共12根、犀牛角制品1個,共值379萬余元。
對于檢察機關的指控,富杰公司、富興公司及被告人謝某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認罪。
法院審理查明后,判決桂林市富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桂林富興能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謝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李向幸一審獲刑10年,非法收受現金、黃金、犀牛角碗
據中新網報道,2019年10月24日,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西壯族自治區發改委原副主任、能源局原局長李向幸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向幸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向幸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經濟處(原工業經濟發展處)處長、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兼廣西壯族自治區能源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某煤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能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在申報資金、項目審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并非法收受上述單位送予的現金、黃金共計折合人民幣544.212萬元以及犀牛角碗1只。
原標題:原廣西發改委副主任受賄違規審批,灌陽一風電項目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