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監管辦今日印發關于征求《河南電力市場交易信息披露監管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為進一步完善河南電力市場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加強電力交易信息披露監管,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河南能源監管辦根據電力市場運行實際,研究制定了《河南電力市場交易信息披露監管辦法(試行)》。現公開征求修改
河南能源監管辦今日印發關于征求《河南電力市場交易信息披露監管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進一步完善河南電力市場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加強電力交易信息披露監管,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河南能源監管辦根據電力市場運行實際,研究制定了《河南電力市場交易信息披露監管辦法(試行)》。
現公開征求修改意見,請于9月25日前將有關意見書面反饋河南能源監管辦市場監管處,電子版同時發送郵箱。
《河南電力市場交易信息披露監管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為進一步完善河南電力市場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加強電力交易信息披露監管,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及其配套文件、《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電力監管條例》、《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河南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試行)》、《河南電力中長期交易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河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場成員包括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等,所稱市場主體指參與電力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等。
市場成員應當遵循真實、及時、準確、全面、便捷的原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我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定披露和獲取信息。
河南電力交易中心負責河南電力市場交易信息的管理和發布,管理和維護電力交易平臺,為市場成員創造良好環境和提供信息方便服務。
國家能源局河南監管辦公室(簡稱河南能源監管辦)依法對電力交易信息披露進行監管,根據市場發展和工作需要,適時調整信息披露的范圍、內容和方式。
第二章 信息分類
按照信息的保密要求和公開范圍,電力市場交易信息分為社會公眾信息、市場公開信息和私有信息。
(一)社會公眾信息是指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社會公眾信息包括市場成員的基本信息、市場交易行為失信懲戒信息等。
(二)市場公開信息是指符合相關保密規定前提下,向市場成員公開提供的數據或信息。市場公開信息包括交易組織信息、交易執行信息、電力市場運營信息和信用評價信息等。
(三)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場成員有權訪問,且一定期限內或永久不得向其他市場成員公布的數據和信息。私有信息包括交易合同信息,市場主體當年參與市場交易的申報信息、成交結果明細、交易結算明細等,影響市場公平公正的信息,容易形成市場壟斷力的信息,影響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信息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內容
第一節 社會公眾信息
市場成員的基本信息
(一)電網企業工商登記基本信息,供電區域范圍,國家批準的發電側上網電價、銷售目錄電價、輸配電價、各類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統備用費及其他電力交易相關收費標準等,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與市場交易業務相關的重大事項變動情況等。
(二)電力交易機構工商登記基本信息、電力交易大廳地址、電力交易平臺網址、市場交易規則,政府有關電力市場化交易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電力交易合同的參考文本,交易平臺操作說明、業務流程、管理辦法等。
(三)電力調度機構名稱、調度范圍、隸屬關系,以及電力調度相關法規和標準等。
(四)發電企業工商登記基本信息,企業類型,所屬發電集團、所在地區、機組臺數、容量、機組類型(公用或自備)以及調度關系等。
(五)售電公司工商登記基本信息,股權結構、注冊資本、信用承諾書等,市場準入的資產證明、從業人員、經營場所和設備、注冊(注銷)時間等。對于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還應披露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配電網電壓等級、供電范圍、變電站數量、主變臺數和容量、自有輸電線路長度等。
(六)電力用戶工商登記基本信息,所屬供電營業區、戶號、接入電壓等級、注冊(注銷)時間。
市場交易行為失信懲戒信息
加強市場交易行為失信懲戒信息管理,按照我省電力交易規則要求,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一經查實直接列入涉電力領域“黑名單”,取消交易資格,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對相關事項予以披露: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環保政策;
(二)單方面不履行市場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
(三)惡意串通報價、操縱市場或變相操縱市場;
(四)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散布虛假信息,違規發布信息或未按規定披露、提供信息;
(五)泄露影響公平競爭和涉及用戶隱私的相關信息;
(六)其他嚴重違反市場規則的行為。
第二節 市場公開信息
交易組織信息
(一)委托代理關系信息
成功建立委托代理關系的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名單,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委托代理關系解除名單及解除時間。
(二)交易公告
交易品種、交易方式、交易主體、交易時段、交易電量限額、交易申報時間、交易申報方式、交易申報內容、輸配電價相關政策、交易出清規則等,電力直接交易和電能替代交易還應對交易組織依據、全省主要輸電通道網絡約束情況、后期交易組織安排等重要事項予以說明。
(三)交易結果
各交易品種有關年度、月度等不同周期通過協商、撮合等不同方式成功交易的市場主體類型及數量、成交平均價、成交總量、每一個成交合同的具體成交電量,后續工作安排等信息。
交易執行信息
(一)月度綜合發電計劃及執行情況
統調公用發電機組(不含風電、光伏)月度綜合發電計劃及執行有關情況。
(二)發電企業電量結算信息
月度統調公用燃煤發電企業發電上網電量、各類交易成分電量、應急及試運電量等整體結算情況。
(三)不規范交易行為信息
電力交易機構定期對以下不規范交易行為進行披露:
未對其代理零售用戶安排交易電量的售電公司;
未按交易公告要求完成交易結果分解、年度(多月)合同分月電量調整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
未規范填寫、確認委托代理服務費的售電公司、電力用戶;
在同一委托期內委托兩家及以上售電公司提交至交易平臺的電力用戶信息。
電力市場運營信息
(一)電力交易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應定期評估和總結市場運營情況,并向相關市場主體發布電力交易情況通報,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場準入及退出情況,各類市場交易的組織、交易執行、交易結算情況,市場管理相關工作制度建設情況,市場交易風險防控情況、電力供需情況等。
(二)電力交易機構定期通過廠網聯席會議通報以下主要信息:發用電完成情況、市場交易組織和各類交易情況、統調公用燃煤機組電量完成情況(包括優先發電計劃等指標下達情況、優先發電計劃等平均完成率及各類交易實際完成情況)等。
(三)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我省電力交易實際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通過會議形式披露全網最高用電負荷、發電出力、全網發用電量、跨區跨省電力電量等電力供需形勢和電力系統運行基本信息,發輸變電設施主要檢修調試信息,關鍵輸電斷面、省際聯絡線等電網約束信息。
信用評價信息
電力交易機構在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授權后,可根據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履約情況等市場行為,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制度,并在電力交易平臺向相關市場主體公布,包括但不限于:
(一)開展信用評級依據的主要信息來源;
(二)所采用的評級方法、評級模型等;
(三)信用評級情況和信用等級遷移情況;
(四)任何終止或撤銷信用評級的決定及原因;
(五)其他依法應當披露的內容。
第三節 私有信息
交易合同信息
發電企業電力交易合同、購售電合同、年度交易合同分解和分月調整信息;
售電公司電力交易合同、與代理用戶簽訂的委托代理交易合同信息;
電力用戶電力交易合同、與售電公司簽訂的委托代理交易合同信息。
市場主體當年參與市場交易的申報信息(含報價信息)、最終成交明細、交易結算明細等。
影響市場公平公正的信息,容易形成市場壟斷力的信息,影響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信息。
第四章 披露方式和時限
電力市場交易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披露:
(一)電力交易平臺、電力交易大廳;
(二)監管機構、政府部門、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等組織的信息披露相關會議等;
(三)發電企業月度聯絡員協商會議等。
基本信息披露時限
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按照電力交易機構的要求,在開展市場注冊時同步提供相關基本信息,電力交易機構在注冊公示時通過電力交易平臺予以披露。基本信息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及時披露更新。
交易組織信息披露時限
(一)委托代理關系信息
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擬變更或解除委托代理關系的,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電力交易中心提交變更或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相關證明材料,在電力交易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生效。
(二)交易公告及交易結果信息
1. 年度批發交易。開市前7個工作日,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年度批發交易公告。年度交易閉市后1個工作日,電力交易機構將無約束交易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并在電力調度機構返回安全校核結果后,于下1個工作日發布年度批發交易結果。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有關原因和結果向相關市場主體發布。
2. 月度批發交易。每月20日前,電力交易機構應提前2個工作日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次月批發交易公告。月度交易閉市后1個工作日內,電力交易機構將月度無約束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并在電力調度機構返回安全校核結果后,于下1個工作日發布月度交易結果。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有關原因和結果向相關市場主體發布。
3. 其他交易類型(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電能替代交易等)。市場主體應按照交易規則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相關信息,電力交易機構提前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交易信息。交易閉市后1個工作日內,電力交易機構將無約束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并在電力調度機構返回安全校核結果后,于下1 個工作日發布交易結果。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有關原因和結果向相關市場主體發布。
結算信息披露時限
結算信息應當按照結算周期,在結算工作完成后1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向相關市場主體披露。
運營信息披露時限
原則上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每季度召開電力市場交易信息披露會,召集市場管理委員會類別工作組參會。廠網聯席會議披露的相關內容會后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向相關市場主體公布。
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交易申報信息、成交結果明細信息、結算明細信息等。
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等可按照本辦法及能源監管機構有關要求和規定,細化信息披露內容,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時效性、便捷性。
第五章 保密責任和信息安全
所有市場成員對于獲取的市場公開信息,不得向市場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透露。
所有市場成員對于獲取的私有信息承擔保密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越權獲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及能源監管機構等依法履行職責要求提供相關信息的,不認定為信息泄露。
電力交易機構應做好電力交易信息權限管理,控制關鍵信息知悉范圍。
第六章 監督管理
河南能源監管辦可采用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對市場成員電力交易信息披露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和抽查,并將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布。
電力交易機構應保障電力交易機構網站、技術支持系統和電力交易平臺及交易大廳等信息披露系統的信息安全和可靠運行。
市場主體對其填報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性負責,參與交易的市場主體未按要求及時提供、變更或提供虛假信息的,電力交易機構可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說明、糾正、補充,相關市場主體應按要求辦理;拒不配合的,電力交易機構可將相關情況報河南能源監管辦。
市場主體如對披露的市場公開信息有異議或存在疑問,可向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負責解釋。經解釋仍有異議時,可向河南能源監管辦反映。
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河南能源監管辦可以采取監管談話、監管通報、責令改正、出具監管意見等監管措施。對拒不改正的,將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提供應披露信息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信息安全與保密要求,泄露屬應當保密信息的;
(三)制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電力交易市場的;
(四)其他違反信息披露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本辦法由河南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省電力市場交易信息披露相關文件及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作者: 來源:河南能源監管辦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