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0〕18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號)等要求,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現結合實際,制定本消納實施方案。
一、消納保障實施機制
(一)省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明確的消納責任權重,對本行政區域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各市場主體,明確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并按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督促落實,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依據本消納實施方案在廣東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賬戶注冊,積極主動完成消納責任權重。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自愿完成高于省能源主管部門對其規定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三)廣東電網公司和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依據本消納實施方案編制電網企業“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所屬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權重。
(四)省能源主管部門授權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對我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信息管理。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根據授權,負責對我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賬戶注冊管理、消納量核算及交易,并向省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報送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及分析評估等相關工作。
二、消納責任權重及分配
(一)2020年,國家下達我省最低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28.5%,最低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4.5%;激勵性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32.0%,激勵性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5.0%。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共同承擔我省內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
(三)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承擔消納責任權重的方案如下:
1.第一類市場主體(售電企業)。
第一類市場主體分別為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等,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2020 年最低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31.5%、最低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5.0%、激勵性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35.3%、激勵性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5.6%。
2.第二類市場主體(電力用戶)。
第二類市場主體分別為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2020 年最低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31.5%、最低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5.0%、激勵性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35.3%、激勵性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5.6%。
三、市場管理機制
(一)消納主體確認及注冊。
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均應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正式開始前,在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完成賬戶注冊或退出工作。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根據省能源主管部門授權,于一季度向全社會公布本年度我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同時向省能源主管部門報備。
(二)年度消納實施計劃制定。
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提出完成消納任務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報送所屬經營區電網企業、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所屬經營區電網企業、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制定消納計劃并報送省能源局、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匯總各市場主體消納計劃。
(三)消納信息報送、統計和分析。
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按月梳理各市場主體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按季度向省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報送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及分析評估等相關工作,并抄送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門。
四、消納責任權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
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簡稱“消納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二)補充履行方式。
1.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交易或轉讓價格。
2.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三)消納量計算。
1.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首先用于完成省內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非市場化用電量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如有剩余,電網企業按照各市場主體購電量或用電量,初期按無償原則進行分配,后續根據電力市場化改革進展,適時進行調整。
2.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分配電量計入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電力市場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交易結算電量計入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3.各市場主體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電網企業計量的發電量(或經省能源局或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認可),全部計入自發自用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4.從其他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購買的消納量或購買綠證折算的消納量計入購買方的消納量。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售出或已轉讓的消納量,以及出售綠證對應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該市場主體的消納量。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農業用電對應的消納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轉讓。
5.現階段,若省內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超過國家下達的最低目標,則省內各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自動完成。
五、考核要求
(一)省能源局對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公示。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門加強督促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
(二)對于實際完成消納量超過本區域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對應消納量的地市,超出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部分的消納量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納入該區域能耗“雙控”考核。對納入能耗考核的企業,超額完成的消納責任權重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其能耗考核。2020年暫不下達各地市消納責任權重,2021年起下達實施。
(三)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場主體,視情況采取約談、通報批評等措施。
(四)由于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資源極端異常)或重大事故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時,省能源局將根據國家核減后的消納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進行考核時相應核減。
六、任務分工
(一)省能源局。
承擔我省消納責任權重分配和落實責任,負責明確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牽頭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實施方案和細則,對市場交易機制、市場運行、風險防控等各方面進行督導。
(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
負責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可再生能源相關交易過程等情況進行監管。
(三)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門。
履行屬地管理職能,承擔本轄區消納責任權重落實責任,督促本轄區內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進一步加強用地、財稅等方面支持,加快推進本區域風電、光伏和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展。各地市發改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當地電網企業梳理統計并向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報送當地自備電廠名單與自備電廠相關電量數據。
(四)電網企業。
1.按售電量承擔消納責任。堅持“清潔低碳、安全高效、依法依規、統籌實施”的原則,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連續可靠供應,確保可再生能源機組優先發電,努力實現棄水電量顯著減少,風電、光伏等新能源全額消納。
2.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發電配套電網工程建設,優化網架結構,為可再生能源接入創造有利條件。
3.制定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組織省內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消納責任權重,并負責向市場主體分配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
4.條件具備時,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電力現貨市場交易。
5.按時向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報送通報每月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每年1月底前向省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報送上一年度我省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工作完成情況。
(五)廣東電力交易中心。
1.負責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信息進行管理,包括市場主體的賬戶注冊及注銷管理、消納量核算及轉讓、消納量監測統計等相關工作。
2.會同廣東電網調度中心配合省能源局研究起草可再生能源交易方案和細則,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中長期交易,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相應的電力交易,對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及時提醒。
3.按月對市場主體上月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消納量交易情況進行核算與監測統計,按季度向省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報送各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并于每年1月底報送上一年度各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4.負責建設完善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技術支持系統,滿足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需求。
(六)廣州電力交易中心。
按照國家規定,負責制定跨省(區)可再生能源消納量交易或轉讓細則,組織開展跨省(區)可再生能源消納量交易或轉讓。
(七)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
負責完成省能源局下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并向廣東電力交易中心作出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的承諾。在每月5日前將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報送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是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利用開發,推進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各有關單位、企業要高度重視,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真抓實干,確保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各項工作取得實效。
(二)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各司其職,加強組織協調,形成合力,共同推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的落實。廣東電網公司、廣東電力交易中心要組織精干力量,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和交易等具體工作。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要切實履行消納主體責任,積極采取措施,確保完成消納權重目標。
(三)做好宣貫工作。有關單位要積極通過微信公眾號等多種形式進行政策宣貫,廣泛宣傳可再生能源消納在促進能源高質量發展方面的重要意義,形成全社會發展和消納可再生能源的濃厚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