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華北能源監管局印發關于征求北京地區用戶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細則(試行)意見的通知。通知表示,為豐富首都北京地區電力交易品種,增加市場主體合同電量調整手段,促進中長期交易逐步向月內延伸,我局組織有關單位制定了《北京地區用戶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于3
3月10日,華北能源監管局印發關于征求北京地區用戶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細則(試行)意見的通知。
通知表示,為豐富首都北京地區電力交易品種,增加市場主體合同電量調整手段,促進中長期交易逐步向月內延伸,我局組織有關單位制定了《北京地區用戶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于3月18日前將反饋意見發至我局郵箱schbj@nea.gov.cn。聯系電話: 010-51968781
北京地區用戶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豐富北京地區電力交易品種,促進用戶側合同電量靈活調整,依據《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華北監能市場〔2020〕221號)、《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結算規則(試行)》(華北監能市場〔2020〕250號)及有關政策文件、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為穩步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現階段北京地區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僅在北京地區用戶側市場主體間開展。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北京地區電力市場,參與北京地區用戶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的市場主體包括電力直接交易用戶和售電公司。
第四條 電力市場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市場規則,自覺自律,不得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二節 交易組織
第五條 考慮現階段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最小周期為月度,北京地區用戶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以月度為周期開展,按照組織時間順序,每月分別開展月前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和月內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第六條 北京地區用戶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采用集中交易形式。
第七條 北京地區用戶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在首都電力交易中心交易平臺開展,交易流程按先后順序分為交易公告發布、市場主體申報、交易出清及交易結果發布。具體要求及時間安排等信息在交易公告中明確。
第八條 北京地區用戶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按照分時段方式組織,各時段合同電量不允許向其他時段轉讓。
第九條 月前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安排:
(一)月前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標的為交易日次月的各時段合同電量;
(二)月前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在交易日次月月度直接交易開展前完成。
第十條 月內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安排:
(一)月內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標的為當月各時段合同電量;
(二)月內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最晚在結算例日前三個工作日完成。
第十一條 每次交易結束后,首都電力交易中心通過交易平臺發布交易結果。
第三節 交易結算
第十二條 北京地區用戶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中,賣出合同電量方為出讓方,買入合同電量方為受讓方。
第十三條 北京地區用戶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價格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形成,不影響出讓方原有合同的電量、電價和結算。
第十四條 出讓方、受讓方在北京地區用戶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中達成交易后,雙方均形成新的合同。合同價格、合同電量以交易結果為準,出讓方合同電量計為負值,受讓方合同電量計為正值。
第十五條 出讓方原有合同所對應的華北區域電量電費及網損費用由出讓方承擔,隨原有合同結算。通過北京地區用戶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形成的新合同不涉及華北區域電量電費及網損費用。
第十六條 北京地區用戶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執行“照付不議”要求,按照合同電量、電價,出讓方獲得售電收入,受讓方支付購電費用。
第四節 交易約束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在同一次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的同一時段交易中不能同時作為出讓方和受讓方。
第十八條 北京地區用戶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出讓方出售的電量不得超過合同電量一定比例。初期為防范市場投機行為,出讓方在單次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中,同一時段申報電量不得超過其該時段當月各類批發側合同電量總和的20%,該比例后續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出讓方在單次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中,同一時段申報電量不得超過其該時段當月各類批發側合同電量總和與零售合同電量總和之差。每次交易期間不得調整零售合同電量。
第五節 附則
第二十條 北京地區用戶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合同采用電子合同形式,電子合同由交易承諾書、交易公告及交易結果組成。
第二十一條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經華北能源監管局授權,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可依法依規采取市場干預措施:
(一)電力系統內發生重大事故危及電網安全的;
(二)發生惡意串通操縱市場的行為,并嚴重影響交易結果的;
(三)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發生重大故障,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電力市場化交易不能正常開展的;
(五)政府有關部門作出暫停市場交易決定的;
(六)市場發生其他嚴重異常情況的。
第二十二條 如遇相關政策變化,本細則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華北能源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1年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作者: 來源:華北能源監管局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