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官網22日消息:為進一步完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制度,國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注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注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承裝(修
國家能源局官網22日消息:為進一步完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制度,國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注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注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制度,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注銷管理,保護被許可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注銷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許可證注銷是指被許可人存在已取得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以下簡稱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許可證被吊銷等法定情形,依法辦理注銷手續的行政許可程序性行為。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實施許可撤銷、撤回及吊銷許可證,并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能源局對派出機構實施的許可證注銷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四條 實施許可證注銷,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注銷的適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注銷許可證:
(一)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二)許可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三)被許可人因解散、破產、倒閉、歇業、合并、分立等原因被依法終止法人資格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許可依法被撤銷,包括下列情形:
(一)派出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的;
(五)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
(六)被許可人不符合所持許可證相應條件、標準,逾期不改或整改后經重新核定,已不符合許可證最低等級條件要求的;
(七)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許可依法被撤回,包括下列情形:
(一)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準予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許可被終止的;
(三)依法應當撤回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撤銷、撤回許可的決定,由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作出;其他派出機構發現應當撤銷、撤回許可情形的,可以向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提出處理建議。
第九條 作出撤銷、撤回許可決定前,派出機構應當告知被許可人撤銷、撤回許可決定的事實、理由和處理意見,聽取被許可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被許可人提出的陳述和申辯,派出機構應當進行核實;如陳述和申辯成立,應當予以采納。
如被許可人無法聯系,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可以在其門戶網站公告撤銷、撤回許可的事實、理由及處理意見等信息,公告期為30日。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許可證依法被吊銷,包括下列情形:
(一)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存在轉包、違法分包、出租出借許可證、超越許可范圍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二)被許可人在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中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者重大質量事故,情節嚴重的;
(三)依法可以吊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依法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由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地的派出機構按法定程序作出,并將違法違規事實、行政處罰決定抄告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依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 作出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前,被許可人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被許可人在規定期限內要求聽證的,相關派出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在聽取被許可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活動結束后,相關派出機構認為被許可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作出吊銷許可證的決定。
第三章 許可證的注銷程序
第十三條 發生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情形的,由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在撤銷、撤回、吊銷決定生效之日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手續。被許可人應當積極配合并在規定時限內交回許可證正本、副本。
第十四條 發生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項情形的,被許可人應當在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提出注銷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許可證注銷申請表;
(三)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辦理注銷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派出機構應在收到上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核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 被許可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出許
可證注銷申請的,派出機構經核實相關情況后可在其門戶網站上發布注銷公告;公告期為30日,公告期滿后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對于被許可人交回的許可證正本及副本,由
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加蓋注銷專用章后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 派出機構應將轄區內被注銷許可證的原被許
可人及注銷原因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作者: 來源:國家能源局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