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發展改革委發布《進一步規范本市非電網直供電價格行為工作指引》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各區建立健全清單管理機制,對涉及的工商業、居民、農業等各類非電網供電主體進行排查和規范。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要求存在不合理加價行為的非電網供電主體限期整改到位,嚴禁借機變相漲價。對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及時向社會公開曝光。市電力
日前,上海市發展改革委發布《進一步規范本市非電網直供電價格行為工作指引》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區建立健全清單管理機制,對涉及的工商業、居民、農業等各類非電網供電主體進行排查和規范。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要求存在不合理加價行為的非電網供電主體限期整改到位,嚴禁借機變相漲價。對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及時向社會公開曝光。市電力公司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工作,了解非電網直供電環節具體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進一步規范本市非電網直供電價格行為工作指引
一、關于終端用戶用電價格的計算方式
(一)執行“基準電價+上浮幅度”
非電網直供電終端用戶用電價格按照“基準電價+上浮幅度”確定。具體如下:
基準電價按照非電網供電主體向電網企業購電的平均購電價確定,平均購電價由非電網供電主體向電網企業繳納的月度總電費除以向電網企業總購電量計算確定。
即:月度平均購電價=月度總電費÷月度總購電量。
市電力公司應在電費發票或繳費通知單中明確標注月度平均購電價。
上浮幅度綜合考慮非電網直供電合理線損等因素,由非電網供電主體與終端用戶自行約定,最大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非電網直供電合理線損等已經通過物業服務費、租金等其他途徑解決的,電價不再上浮。存在多層非電網直供電情況的,終端用戶用電價格上浮幅度合計不得超過10%。
(二)可選擇執行目錄電價的情況
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的非電網直供電終端用戶用電價格,可選擇執行《上海市銷售電價表》中相應電壓等級目錄電價,電價不再上浮。3個條件具體為:
1、終端用戶已安裝分時計量電表。
2、非電網供電主體執行單一制、峰谷分時用電價格;
3、非電網供電主體未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
二、關于非電網供電主體收取電費的相關要求
(一)非電網供電主體不得在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也不得與電費綁定收取其他費用。
(二)非電網供電主體自用電應配備獨立電表,單獨計費,相應電費由自身承擔。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運行維護費用等通過物業服務費、租金等途徑解決。
(三)非電網供電主體應按市電力公司抄表周期公示電費繳納憑證和收取終端用戶電費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