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精神,著力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控制化石能源總量,提高利用效能,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加快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制訂了《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示范工程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現正式印發。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管理辦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精神,著力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控制化石能源總量,提高利用效能,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加快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制訂了《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示范工程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現正式印發。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明確,自治區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示范工程是基于園區用能水平和負荷特性配置一定規模的新能源項目,以改變傳統供能方式、降低煤耗水平,激勵園區 自備電廠參與調峰,在不占用公共電網的消納空間且保證用能安全的前提下實現新能源全額自發自用。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示范工程屬于市場化并網類項目。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積極響應國家“碳達峰”、“碳中 和”目標愿景,保障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示范工程 高質量建設,按照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著力構 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控制化石能源總量,提高利 用效能,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構建 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 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定義】自治區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示范工程是基于園區用能水平和負荷特性配置一定規模的新能源項目,以改變傳統供能方式、降低煤耗水平,激勵園區 自備電廠參與調峰,在不占用公共電網的消納空間且保證用能安全的前提下實現新能源全額自發自用。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示范工程屬于市場化并網類項目。
第三條 【責任范圍】自治區能源局負責組織、指導、協 調和監管各項評估工作;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 內示范工程的項目申報、落實與監督。
第二章 實施內容
第四條 【工業園區可再生替代項目】具有燃煤自備電廠 的園區,充分挖掘園區自備電廠靈活性調節能力和負荷側響 應能力,因地制宜推動風電、光伏項目建設,鼓勵集中式與 分布式并舉,逐步實現園區用能清潔化。
第五條 【零碳工業園區示范項目】鼓勵具備新增負荷的 園區開展零碳工業園示范項目,以零碳用能為發展目標,率 先開展全清潔能源供電,提升園區整體能效。園區新增負荷 供電 100%由新能源電量構成,對于配套新能源所發電量不 能滿足園區供電時,所購買電量需為可再生能源綠電,園區 應通過配置儲能等措施,保證與園區負荷的匹配響應和高比 例自平衡。 第三章 申報要求
第六條 【申報條件】
申報工業園區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工業園區應在《內蒙古自治區開發區審核公告目 錄》(2021 版)內,園區內配套產業應確保在內蒙古自治區發 展改革委、工信廳、能源局印發的《關于確保完成“十四五” 能耗雙控目標若干保障措施》(內發改環資字〔2021]209 號) 所規定的范疇。
(二)申報工業園區可再生替代項目的園區應具備自備 電廠,其自備電廠應不在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等要求應予 關;驀矣嘘P部門明確要求關停的范圍;自備電廠的供電 煤耗、污染物排放、水耗等相關指標需達到國家及自治區相 關要求;若自備電廠所剩余的實際運行壽命少于配套建設新 能源的全壽命周期,自備電廠停運后應建設調峰能力相匹配 的其它調峰設施。園區已與自備電廠持有方簽訂合作協議。
(三)含有自備電廠的園區不能申報零碳工業園區示范 項目。
第七條 【申報材料】
項目申報匯總表和材料清單,項目 實施方案文本,接入及消納方案文本,其他證明材料(包括 限制性因素排查文件、與自備電廠簽訂的協議等)。 第八條 【項目要求】主要按照新能源配置規模、接入及 消納方案、調峰措施、前期工作、技術方案等要素考慮。
(一)具有燃煤自備電廠的園區,充分發揮調節作用, 進行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用能替代,要求配套新能源裝機規模 不高于園區內自備電廠調峰電量折算出的新能源裝機(自備 電廠近 3 年平均利用小時數×調峰容量÷新能源平均發電小 時數(按照自治區東部、西部地區上一年的風電、光伏發電平 均利用小時數分別計算),且與自備燃煤火電廠調節后的最大 出力不得超出原自備燃煤火電運行的最大出力。優先實施園 區存量傳統能源替代。
(二) 要求新能源項目直接接入園區變電站,新能源所 發電量全部在園區內自發自用,不得向公共電網送電,不占 用電網消納空間。自備電廠檢修、用電企業減產和停產的情 況下,在征得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和電網相關部門同意并完 成相關手續后,可參與市場化交易。
(三) 園區應具備自備電廠、儲能、可調節負荷等相關 調峰措施,充分挖掘負荷側調節能力,對擬接入的新能源項 目具備自我調節能力。
(四)申報園區需取得政府各部門出具的項目不占用林 地、生態紅線情況等支持性文件。申報園區需與自備電廠企 業簽訂合作協議等。
(五)對項目技術方案設計及配置、風光儲荷耦合特性 分析等進行合格性審查。
(六)鼓勵具備新增負荷的園區開展零碳工業園示范項 目,除滿足上述二、三、四、五條要求外,園區新增負荷供 電應 100%由新能源電量構成,對于配套新能源所發電量不 能滿足園區供電時,所購買電量需為可再生能源綠電。零碳 工業園區示范項目需具備碳管理系統方案,用于監測工業園 區碳排放。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九條【方案申報】
以園區作為申報主體編制實施方案, 經盟市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將實施方案申報材料以正式文 件報送自治區能源局(一式五份),申報材料必須加蓋申報 方公章,且實施方案文本應由具備相應資信的工程咨詢單位 (咨詢等級為甲級,且具備三年以上相應業務實踐能力)編 制。 每年 3 月份開展集中申報。各盟市應合理規劃,根據工 業園區用能情況和實施方案成熟度,統籌考慮各年度工業園 區可再生能源替代規模及時序。
第十條 【方案評估】
評估工作按照“嚴格規范、公平公 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對各盟市報送的工業園區可再生能 源替代實施方案,以逐項合格性審查的形式進行篩選,確保 評估工作科學合理、推進有序。自治區能源局統一組織、指 導、協調和監管各項評估工作,由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 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內蒙古電 力(集團)有限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等單位 及專業咨詢機構組成評估工作專家組。評審全過程確保評估 結果客觀公正,具體評估流程主要包括:確定評審專家、公 布評估原則、組織集中評估及意見匯總,提請自治區能源局 局長辦公會和局黨組會議審定后,由自治區能源局印發工業 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年度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方案實施】
由各盟市確定示范項目開發主體, 根據自治區能源局印發的實施方案核準、備案轄區內工業園 區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并組織工程實施。嚴格按照項目內 容進行項目建設,不得擅自增加或變更建設內容。新能源配 套送出工程原則上由電網企業承建,確保送出工程與示范工 程建設進度相匹配。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建設時序不匹 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由項目開發主體投資建設,后期在 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需進行自備電廠靈活性改造的項目,自備電廠機組調節 能力達到改造預期后允許配套建設的新能源并網接入;機組 靈活性改造未達到改造預期的,可并網容量按配套新能源裝 機與自備電廠調節后的最大出力不得超出原自備電廠運行 的最大出力進行核算。各示范工程涉及的光伏發電應于次年 6 月底前全部并網;風電應于次年 12 月底前全部并網。
第十二條 【方案驗收】
項目建設完成后,相應盟市能源 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五章 保障措施與監督考核 第十三條 【組織紀律】評估及優選工作要求公平公正、 嚴格規范,各參與組織項目評估的人員要認真學習領會有關 文件精神,對所有園區及所在盟市一視同仁、公平對待。在 組織評審的各個環節,堅決做到政策嚴、操作嚴、紀律嚴、 執行嚴和要求嚴。全部參與評審人員全程封閉、接受監督, 同時簽署廉政承諾和保密承諾。此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 監察制度要求,嚴格做好材料轉交、使用、封存,評審、復 核等項目評估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保障措施】
各盟市政府、市直相關部門及相 關旗縣政府在規劃用地、項目核準、施工許可等前期手續上 要給予支持,協同加快推進審批服務工作,大力推動示范工 程建設。 第十五條【監督考核】相關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項 目建設和運行監測監管,監測評價項目情況,定期發布相關 數據和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