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向廣東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遞交《關于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2021年11-12月開展結算試運行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請示》顯示,國家發改委之前曾明確提出了“第一批試點省份年底前必須啟動試運行,通過現貨市場發現更清晰準確的價格信號”的有關要求。同時,也為了落實省政府
9月28日,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向廣東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遞交《關于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2021年11-12月開展結算試運行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
《請示》顯示,國家發改委之前曾明確提出了“第一批試點省份年底前必須啟動試運行,通過現貨市場發現更清晰準確的價格信號”的有關要求。同時,也為了落實省政府和相關部門近期的有關工作安排,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會同廣東電力調度中心,在5月結算結算試運行的基礎上,編制了《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11-12月結算試運行方案(建議稿)》。
相比于5月的現貨試運行,除保持“月度中長期+周中長期+現貨”的市場框架和主要機制以外,建議稿中對6個方面進行了優化調整:
1, 將月度價差單邊降價交易模式調整為可升可降的絕對價格模式,允許月度交易價格較基準價上浮最高10%,有效疏導發電成本,實現與現貨市場良好銜接。
2, 建立市場價格臨時疏導機制。按照“最大程度尊重現有批發、零售合同的同時,合理疏導發電側成本”的原則,將批發價格超過基準價的部分直接傳導至參與市場的用戶承擔,同時設置用戶超額電費分攤上限,保持市場各方利益基本均衡。
3, 進一步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原則上,不允許已進入市場的電力用戶退出市場。對無正當理由退市的電力用戶,三年內不得再選擇市場化交易,其用電價格按照核定目錄電價的1.2倍執行。
4, 完善中長期交易偏差收益回收機制,發揮中長期“壓艙石”作用。對發用兩側年、月中長期合同電量設置最低比例要求,對未達到要求的電量部分,按照偏差收益回收價格進行結算。
5, 優化設置現貨電能量申報價格上限。基于各類型燃煤機組變動成本乘以一定比例,作為機組現貨電能量申報價格上限。
6, 調整用戶側統一結算價計算。將用戶側統一結算價計算公式調整為發電側市場總電費除以發電側市場總上網電量,市場阻塞盈余由B類機組按上網電量比例分享或分攤。
作者: 來源:能源雜志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