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征求對《風電場利用率計算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南方電網,中國華能、中國大唐、中國華電、國家能源集團、國家電投、中國三峽集團、中核集團、中廣核,內蒙古電力集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征求對《風電場利用率計算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南方電網,中國華能、中國大唐、中國華電、國家能源集團、國家電投、中國三峽集團、中核集團、中廣核,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電力規劃設計總院、風能專委會:
為推進風電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能源局2021年行政規范性文件計劃》,我們組織開展了《風電場棄風電量計算辦法(試行)》(辦輸電〔2012〕154號)修訂工作,形成了《風電場利用率計算辦法(征求意見稿)》。請對該辦法征求意見稿研究提出修改意見,于12月3日前將書面意見及電子版反饋我局(新能源司)。
聯系人及電話:新能源司 黃飛虎, 010-81929508
傳真:010-81929501
電子郵箱:guotao@nea.gov.cn
風電場利用率計算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風電場受限電量、利用率的計算、統計工作,促進風電消納和風電行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各級電網企業及并網風電場。
第三條 風電場受限電量是指因風電場自身原因或受外部因素影響可發而未能發出的電量,包括場內原因受限電量和場外原因受限電量。場內原因受限電量指風電場因自身設備故障、缺陷或檢修等原因停運而未能發出的電量。場外原因受限電量指因電網傳輸通道、電力系統調峰(調頻)、電力市場交易、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及氣候等因素,風電場可發而未發出的電量。
本辦法計算、統計受限電量針對場外原因受限電量。
第四條 風電企業應在風電場開發建設、運行等方面,電網企業應在電網規劃建設和調度運行管理等方面,分別落實有效措施,共同促進風電消納。風電場出力受限時,風電企業和電網企業應相互配合做好受限電量統計工作。
第五條 風電場每日受限電量按如下公式計算:
受限電量=受限時段風電場可用機組可發電量-受限時段風電場實發電量
其中,風電場可用機組可發電量指風電場內除故障、缺陷或檢修等風電機組外,剩余可用風電機組在所處自然條件和設備狀態下(不考慮電力系統運行因素影響),在相應時間內理論上可發出的電量。
第六條 風電受限電量計算方法一般釆用機艙風速法,也可釆用樣板機法、測風塔外推法等其他經過驗證的計算方法;具體可由風電企業與所屬電網調度機構協商確定。
機艙風速法是指采用風電機組實際風速-功率曲線,通過實測的機艙風速得出風機理論發電功率,進而計算風電場受限電量的方法。樣板機法是指根據風電場風機地理位置和地勢分布,在選定一定數量“樣板機”(一般不超過風電場全部風機數量的10%,“樣板機”不限電)基礎上,通過“樣板機”電量推算得出限電風機理論發電功率,進而計算受限電量的方法。測風塔外推法是在測風塔優化選址基礎上,根據風電場所處區域的地形、地貌,采用微觀氣象學、計算流體力學理論,將測風塔風速、風向推算至風電場每臺風機輪轂高度處的風速、風向,并通過風速-功率曲線得出風機理論發電功率,進而計算受限電量的方法。
第七條 風電場受限時段是指至少存在一臺風電機組處于場外原因受限狀態的時段。受限時段以電力調度機構下達限電指令和解除限電指令時間為準,或以調度自動化系統自動控制時段為準。電力調度機構和風電場均應準確記錄限電時間、出力限值和原因。
第八條 風電場利用率和地區風電利用率按如下公式計算:
風電場利用率=風電場實際發電量/(風電場實際發電量+風電場受限電量)
地區風電利用率=∑風電場實際發電量/∑(風電場實際發電量
+風電場受限電量)
第九條 風電場發電數據報送以單個風電場為單元。各風電場于每月5日前將風電場上月月度發電信息報表(附表1)報送至相應電力調度機構,同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和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臺填報。
以下幾種情況下風電場發電出力受限在數據報送時單獨計列,可不納入風電場整體受限電量和利用率計算范圍:
(一)自然災害受限:包括因臺風、地震、洪水、覆冰、泥石流等不可抗因素導致的場外受限;
(二)風電場建設受限:包括風電場處于并網調試階段或自動發電控制系統(AGC)測試階段的受限,風電場以臨時方案接入系統時輸送功率超過線路送電極限時段的受限;
(三)風電場整改受限:包括風電場因并網技術條件不滿足相關標準要求,或依據有關政策規定認定屬于違反并網管理要求等原因需進行整改造成的受限;
(四)場外建設受限:因場外重大工程施工導致風電場受限。
第十條 省級電網企業對其調度機構調度范圍內風電場每月報送數據進行匯總、整理和分析,在每月10日前向國家能源局當地派出機構報送月度發電信息報表(附表2),同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和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臺填報,并向其調度機構調度范圍內各風電場披露。
第十一條 風電場如對省級電網企業每月披露結果存在異議,可及時聯系相應電力調度機構進行校驗修正,并向電力調度機構
提供相關依據;對校驗修正結果仍有異議的,可申請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組織進一步校核。
第十二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風電企業、電網企業執行本辦法的相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依照有關法規對違規行為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當地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風電場棄風電量計算辦法(試行)》(辦輸電〔2012〕154號)同時廢止。
作者: 來源:國家能源局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