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關于征求西藏“兩個細則”意見的函,經組織對西藏“兩個細則”的相關條款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西藏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和《西藏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F征求各電力企業的意見,請于11月20日前反饋,逾期不反饋視為無意見。本細則適用于西
10月21日,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關于征求西藏“兩個細則”意見的函,經組織對西藏“兩個細則”的相關條款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西藏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和《西藏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F征求各電力企業的意見,請于11月20日前反饋,逾期不反饋視為無意見。
本細則適用于西藏區、地兩級調度機構裝機容量20兆瓦及以上的直調發電廠(不含火電、燃機、燃油機組、自備電廠),以及裝機容量10兆瓦及以上集中式光伏、光熱、光儲、風電電站等發電側并網主體,電化學、壓縮空氣、飛輪等新型儲能,傳統高載能工業負荷、工商業可中斷負荷、電動汽車充電網絡等能夠響應電力調度指令的可調節負荷(含通過聚合商、虛擬電廠等形式聚合)等負荷側并網主體的電力輔助服務管理。電網公司所屬電廠所有機組同等參與提供輔助服務,不參與結算。
作者: 來源:華中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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