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江蘇省蘇州高新區管委會發布通告,公布了《關于加快推動房屋建筑領域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及修改情況。公告稱,綜合多方反饋意見,決定對該辦法不做修改。通告如下:關于公布《關于加快推動房屋建筑領域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及修改情況的通告
11月22日,江蘇省蘇州高新區管委會發布通告,公布了《關于加快推動房屋建筑領域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及修改情況。公告稱,綜合多方反饋意見,決定對該辦法不做修改。
通告如下:
關于公布《關于加快推動房屋建筑領域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及修改情況的通告
根據《江蘇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要求,《關于加快推動房屋建筑領域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于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通過蘇州高新區網站(http://www.snd.gov.cn/)民意征集欄進行了公布,廣泛征求公眾意見。現將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和本辦法修改情況公布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情況
收到個人和企業郵件反饋意見各1份。
(一)個人主要反饋意見為:
(1)本辦法涉及審批部門偏多,有住建、發改、環保等部門,建議根據放管服方針,不宜再對房屋建筑領域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增加行政審批,如必須,建議將發改、環保等部門關于分布式光伏的職能都一站式合并到住建部門;
(2)建議不要強制要求聘請“監理單位”;(3)建議在大運河風光帶以及太湖沿線區域可應用BIPV;
(4)支持轄區內新能源企業優先參與區內分布式光伏項目。
(二)企業主要反饋意見為:建議關于相應資質具體要求參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安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中第四條要求執行。
二、對本辦法修改情況
(一)對于個人反饋意見:
(1)根據蘇州市蘇府辦《關于加快推進全市光伏發電開發利用的工作意見(試行)》(蘇府辦[2022])68號)文件要求,將光伏建設相關要求納入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等環節。根據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第十條要求,應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試行備案管理。根據生態環境部令第16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第90條,其他光伏發電需要進行環保登記備案。目前,高新區立項備案和環保登記備案均可直接網上辦理,無需企業跑路,且住建、經發、環境部門均在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設有一站式服務窗口。
(2)根據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第十七條要求,承擔光伏發電項目需要監理單位并具有國家規定相關資質。
(3)本辦法要求在大運河沿岸、太湖石湖水域周邊區域,應謹慎布置光伏設施,并未禁止設置光伏。
(4)該建議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規定。
(二)對于企業反饋意見:國家能源局的這個文件屬于國家相關規定,正式發布后可以參照該文件要求執行。
綜上,對本辦法不做修改。
附:關于加快推動房屋建筑領域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關于加快推動房屋建筑領域分布式光伏
發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高新區房屋建筑領域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建
設管理,推進全區光伏發電開發利用,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
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全市光伏發電
開發利用的工作意見(試行)的通知》《蘇州高新區關于進一步
推進光伏發電開發利用的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指在高新區轄
區內利用工業廠房、物流倉儲、商業辦公、公共建筑、市政設施、
景觀小品等建構筑物屋頂和外立面建設,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
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
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所依托的建構筑物應具有合法性。
第三條 根據自然資源部《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
年版)》精神,將光伏建設相關要求納入規劃條件、土地供應條
件,以及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等環節。
第四條 高新區范圍內房屋建筑領域的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
須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企業須
符合本辦法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 總體規劃要求
第五條 房屋建筑領域的光伏發電設施建設須符合國土空間
規劃和城市總體風貌要求,與周邊建筑物、景觀環境相協調,保
障城市空間形象,彰顯城市魅力。
第六條 房屋建筑領域的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建設應根據項
目區位和性質進行差別化控制:
1.新建屋頂面積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建筑,應同步設計
和建設光伏發電設施。鼓勵新建屋頂面積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工
業建筑,同步設計和建設光伏發電設施。
2.大力挖掘工業片區建筑屋頂資源,推動年綜合能耗 3000
噸標煤(當量值)以上或年用電量 1000 萬千瓦時以上的工業企
業,在符合安全條件前提下按照“宜建盡建”原則安裝屋頂光伏
發電設施。國資為主投資建設的既有標準廠房及配套用房,具備
安裝條件的,應 100%安裝屋頂光伏發電設施。
3.積極推進公共建筑光伏開發利用,鼓勵大型商超、倉儲物
流、商務樓宇、賓館酒店、辦公樓宇、學校醫院、文體設施、城
市展覽館、泵站水閘、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等公共機構建筑、
公共基礎設施開發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在符合安全條件前提下
按照“宜建盡建”原則安裝屋頂光伏發電設施。
4.政府(含國有企業)投融資新建 2 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
筑優先采用光伏建筑一體化(BIPV),結合綠色低碳園區、超低
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建設推廣光伏建筑一體化。鼓勵各類
符合條件的新建產業園區、公共建筑,在滿足技術、經濟性能等
條件下,優先使用光伏瓦、光伏幕墻等構件替代傳統建筑裝飾材
料。
5.高新區三大功能片區核心區內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兩側完
整街塊內,以及山體、水體、重要城市公園和主要視線廊道周邊,
對城市景觀風貌和空間品質有較大影響的項目,鼓勵建筑屋頂和
立面以 BIPV 光伏建筑一體化形式為主,結合屋頂綠化、設備遮
蔽統籌考慮建筑整體效果,避免大面積采用外掛或架空敷設普通
光伏板。
6.位于京杭大運河沿岸、太湖石湖水域周邊、風景名勝區、
生態紅線控制區以及其他重要環境敏感區內,應謹慎布置光伏設
施,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7.既有建筑增設光伏發電設施設備時,應滿足既有建筑安全
管理相關要求,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論證。
第七條 以下建筑嚴禁建設光伏發電設施:
1.房屋存在結構、消防等安全風險的建筑。
2.設計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類、乙類的建筑及其相鄰的建筑,
以及存在大量粉塵、腐蝕氣體的建筑。
3.相關安全規定嚴禁建設的其他場所。
第八條 應高水平設計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兼顧功能實用
性和風貌美觀性,按照集中優先、整齊對稱、色調和諧、美觀統
一的原則進行布置,并滿足防水、防火、防雷、抗震、屋頂荷載
等相關規范標準要求。
第九條 光伏發電設施應與建筑主體有機結合,避免影響建
筑屋頂和外立面風貌,嚴禁在屋頂光伏發電設施下搭建違法建
(構)筑物。
第十條 周邊存在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時,光伏發電設施應
納入日照影響分析考慮。
第十一條 新建項目在土地出讓時,應在監管協議中明確光
伏建設相關監管或獎勵要求。
第十二條 新建項目應在方案階段結合建筑主體統籌設計,
并在設計圖紙中反映。既有建筑增設光伏發電設施設備免于辦理
方案審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三章 建設實施要求
第十三條 對于建筑增設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項目,建設單
位或實施單位按《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進
行備案。
第十四條 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的設計、咨詢、安裝和
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第十五條 光伏發電設施及其依附的房屋建筑應進行施工圖
設計審查,未經施工圖設計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
工單位不得施工。需并網的光伏發電設施,應在施工前向供電公
司申請用電方案咨詢及并網圖紙審查,向生態環境部門辦理環保
登記備案。
第十六條 房屋建筑產權方自主確定光伏發電設施開發建設
模式。光伏開發建設單位與房屋建筑產權方非同一主體時,雙方
須簽訂建構筑物使用或租用協議。
第十七條 鼓勵區屬國有企業聯合行業各類市場主體共同開
發建設光伏發電設施,并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進
行后續開發建設和運營管理。各鎮(街道)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在
招商和產業審查階段,針對各類建筑分別召開專題座談會,由區
屬國有專業化公司或者其他第三方進行政策宣講和光伏建設相
關介紹,促進投資方與產權方有序對接。
第十八條 開發建設光伏發電系統嚴格執行《建筑節能與可
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2021)。光伏發電設施項目使
用的太陽能組件產品、設備等須通過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
檢測認證。
第十九條 安置光伏發電設施的項目必須安裝防雷接地設施,
并符合國家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及《光伏建筑
一體化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T36963-2018)》。光伏發電設施項
目須符合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2011)。
第二十條 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銹材質,材質符合《太陽
能光伏系統支架通用技術要求 JG/T490-2016》,整體系統及其配
件符合《光伏與建筑一體化系統驗收規范》(GB-T37655-2019)。
第二十一條 光伏發電設施安裝位置不得妨礙他人通行、通
風、采光,不得影響消防、環保等設備的正常使用、檢修和安全
檢查。
第二十二條 加強光伏發電設施建設施工環節的管理,施工
企業與建設單位須簽訂建設施工承包合同。在建設過程中施工企
業是責任主體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二十三條 項目施工過程中應做好現場各階段的安全防護
措施,保持施工現場的清潔和道路暢通,確保消防措施落實,滿
足區域工程施工管理相關規定。
第四章 并網驗收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在項目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
施工、監理等參建各方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設備進行驗收,并
及時將驗收合格文件進行備案,竣工驗收主管部門對驗收進行監
督。
第二十五條 在項目竣工并符合并網驗收條件后,項目單位
需書面向供電部門提交并網驗收和調試申請,供電部門在接到申
請材料后,在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并網。
第二十六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成并網并完成移交后,
運營管理單位是項目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各鎮(街道)對分布
式光伏發電設施設備的建設、運行和安全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供電公司負責日常電力安全檢查。行政審批、經發、住建、城管、
公安、應急管理、資源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消防大隊等
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落實全流程監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 2 年。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發布實施后,如國家或本省、市出臺新
的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國家或本省、市相關規定執
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