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發展和改革局官方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征詢對《湛江市鼓勵地方國有企業參與新能源項目開發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建議。公告時間自2023年4月24日至5月24日。
原文如下:
湛江市鼓勵地方國有企業參與新能源項目開發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
為持續推動全市新能源項目(指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集中式陸上風電項目、海上風電項目)高質量發展,科學有序開展光伏、風電項目前期工作,規范新能源項目管理,支持新能源項目由外來投資方單獨開發向同地方國有企業合作開發模式轉變,形成聯動協調發展新格局,逐步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2〕39號)等文件精神,現制定指導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能源安全新戰略的重要論述,圍繞國家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決策部署,堅持目標規劃導向,完善發展工作機制,充分利用消納空間,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科學依據各縣(市、區)當地風、光資源狀況、電網消納能力、產業規劃布局等情況,合理確定新能源年度開發規模和布局。鼓勵市、縣(市、區)國有企業充分發揮區域資源導入、屬地發展便利、爭取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促進作用,采用入股合作等創新模式參與新能源項目合作開發,更充分有效用好資源稟賦,通過競爭性配置方式調動投資主體參與積極性,推動風電、光伏發電大規模高比例高質量躍升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改革創新。全面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新發展理念,扎實推動國有企業改革,不斷創新發展模式,統籌資源開發,鼓勵支持市、縣(市、區)國有企業合作參與競配開發新能源項目,鼓勵“投建營一體化”項目模式,促進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
(二)堅持市場主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建立高效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體系,立足資源稟賦和產業布局,重點引進技術水平高、投資規模大、投入產出效益好、輻射帶動能力強的優質新能源項目和企業參與競配共同開發。
(三)堅持合作共享。充分發揮市、縣(市、區)國有企業統籌資源及市場開發優勢,鼓勵支持引導我市新能源項目開發模式轉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鼓勵支持市、縣(市、區)國有企業與新能源企業合作開發,科學建立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機制,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合力推進新能源項目長期可持續發展運營。
三、主要目標
適時分批次提出我市新能源項目的開發場址、規模、時序、方式及有關技術要求,同時落實項目用地、接入條件,合理通過競爭性配置方式公開選擇,綜合評分高的聯合體開發企業獲得項目開發資格。通過快速轉化一批地方資源、快速建成一批新能源項目、快速引進一批產業鏈企業,有效積累國有資本,產生國有收益,推動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助推我市國有企業實體化轉型和防范化解債務風險,形成聯動協調發展新格局,助力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四、配置項目條件
(一)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在結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須避讓飲用水源保護區和生態保護紅線,符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避開依法設立的各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水源地、濕地公園、重點濕地、世界文化自然遺產以及批準納入采礦權出讓計劃有關項目等特殊保護區域,同步考慮項目配套電網送出空間及配套電網建設可行性的基礎上,結合與市、縣(市、區)國有企業摸排屬地可開發集中式光伏土地資源情況,根據項目的開發時序制定項目開發建設方案。按照競爭性配置的時間要求,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將競配項目向市發展改革局申請,市發展改革局按照批復的實施方案公開開展競爭性配置工作,配置內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投資能力、投資業績、用地集約性、復合型綜合開發方案合理性、建設周期、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情況、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項目建設帶動配套產業落地評估等。
(二)集中式陸上風電項目。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在結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須避讓飲用水源保護區和生態保護紅線,符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避開依法設立的各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水源地、濕地公園、重點濕地、世界文化自然遺產以及批準納入采礦權出讓計劃有關項目等特殊保護區域,同步考慮項目配套電網送出空間及配套電網建設可行性的基礎上,結合與市、縣(市、區)國有企業摸排屬地可開發集中式陸上風電土地資源,根據項目的開發時序制定項目開發建設方案。按照全省陸上風電發展規劃要求,由各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將條件成熟新增場址逐級上報并申請列入省陸上風電規劃,根據項目納規情況及開發時序制定開發建設方案。按照競爭性配置的時間要求,由各縣(市、區)將競配項目向市發展改革局申請,市發展改革局按照批復的實施方案公開開展競爭性配置工作,配置內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投資能力、投資業績、用地集約性、測風及風資源評估情況、風機設備先進性、建設周期、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情況、帶動配套產業落地情況等。
(三)海上風電項目。市發展改革局在綜合考慮風能資源分布和海上風電建設條件,避開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候鳥遷徙路線等重要、敏感及限制區域,牽頭研究海上風電新增場址開發可行性,征求項目所在地縣(市、區)意見,按照全省海上風電發展要求申報列入省海上風電規劃。按照省能源局對海上風電項目競配的有關要求,適時公開開展項目競爭性配置,配置內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投資能力、投資業績、建設方案合理性、建設周期、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情況、帶動配套產業落地情況、施工安全措施等。
五、主要實施步驟
(一)資源統籌摸排。由市、縣(市、區)國有企業根據承接全市重大項目開發任務的實際情況,按照“重點片區統籌開發”、“屬地項目優先平衡當地發展”等工作原則,分別加強與屬地政府對接,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規劃發展的情況,確定開發資源選址地塊及規模,以縣級為單位摸排梳理一批條件成熟的新能源項目,并與土地權屬方簽訂開發用地意向書。如摸排的開發場址涉及農墾、雷林、鹽場等公司所屬土地的,市、縣(市、區)國有企業應充分征求所屬企業意見,共同制定開發方案,原則上要求單個競配項目不少于5萬千瓦。
(二)可行性評估。市、縣(市、區)國有企業將摸排新能源資源對接屬地政府進行可行性評估,鼓勵屬地政府根據當地規劃發展需求支持市、縣兩級國有企業參股合作開發。同時,市、縣(市、區)國有企業需對擬投資的項目進行深入科學的財務可行性分析,所得收益須覆蓋項目的投資及各類成本,切實做好風險防控,投資利潤和資產收益由各股東按照股權比例進行分配,確保項目長期持續運營發展,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審核實施競配。屬地政府將成熟的新能源資源以縣級為單位報由市發展改革局審核進行組織競爭性配置,支持市、縣(市、區)國有企業、新能源頭部企業、產業鏈優勢企業等共同組成聯合體開展戰略合作競配開發新能源資源。原則上競配新能源項目優先支持對縣(市、區)有重大項目資產投資、對應承擔縣(市、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或片區開發任務的國企聯合體參與。
(四)競配規則制定。市發展改革局將根據資源所屬地區的重大項目及產業規劃發展情況,制定符合屬地新能源融合發展有關規則給予競配實施。
(五)鼓勵參與模式。鼓勵市、縣(市、區)國有企業為主導,牽頭組織成立聯合體進行參與競配。一是借助市、縣(市、區)國有企業與屬地政府溝通聯動機制,充分發揮新能源頭部企業技術優勢及資本優勢,合作成立聯合體進行競配參與新能源項目開發,競配成功后將研究采取“互參互控”形式,分設項目開發公司,運用股權合作投資促進屬地基礎設施提檔升級。二是研究由市、縣(市、區)國有企業與新能源頭部企業、相關產業企業通過共同組成聯合體進行競配或委托運營等方式參與新能源項目競配開發。項目開發公司組成企業可根據項目運營情況及公司發展需要確定合作模式及退出方式等,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新能源頭部企業通過資產評估方式,適時合理依規收購優質股權,實現全資控股做大做優自有資產。市、縣(市、區)國有企業根據實際減輕財務整合管理成本。
六、競配流程
(一)評分條款設置。市發展改革局將參照配置資源屬地產業發展情況及平衡屬地市、縣(市、區)國有企業投資重大項目開發情況,合理設置符合屬地發展要求的競配評分標準。
(二)組織申報。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和新增申報納規陸上風電項目根據屬地制定配置工作方案,經電網企業合理評估屬地消納能力后,組織企業開展競配申報工作;海上風電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局根據省能源局后續下達廣東省海上風電項目業主配置有關工作通知要求,制定全市配置工作方案并組織開展申報工作。申報通知分別在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或市發展改革局門戶網站、公眾號發布,通知明確申報資格條件、申報資料具體要求、申報截止時間等事項。
(三)組織專家論證和評審。按照所定程序對符合申報要求的企業提交資料,競配實施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開展論證及評審。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和新增申報納規陸上風電項目的遴選結果由競配實施單位進行通報;海上風電項目遴選結果由市發展改革局按程序進行通報。
(四)結果公示。根據遴選評審結果,分別在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或市發展改革局門戶網站、公眾號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組織實施。待公示完成后,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組織集中式光伏發電、集中式陸上風電項目立項建設;市發展改革局待省能源局競配明確各海上風電項目開發業主并印發開發建設方案后,按照省有關工作要求,有序組織海上風電項目實施建設。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資源整合統籌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按照“全盤統籌、規模發展”的要求,成立新建風電、光伏項目開發領導小組,督促屬地自然資源部門、生態環境部門、供電部門會同市、縣(市、區)國有企業摸排轄區內集中式陸上風電、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可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在滿足生態環境準入條件的前提下,結合當地電網消納空間以及協同當地產業發展需求,按照競配要求進行實施。由市發展改革局指導做好集中式陸上風電、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競配工作。市發展改革局牽頭研究全市海上風電新增場址資源情況,并加強與省能源局溝通對接,適時將海上風電新增場址資源上報省納入規劃,并按照省統籌競配的要求,制定全市海上風電競配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加大部門協調支持力度
1、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市直有關部門要形成共識,共同支持新能源項目及配套電網工程建設,積極主動協調解決新能源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推動項目盡快建成投產。
2、發展改革部門牽頭組建全市能源指揮部統籌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有關工作,進一步規范便利新能源項目管理,促進新能源便利化開發。
3、自然資源部門在核實新能源項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基礎上,積極支持做好新能源項目用地保障、規劃調整工作,加快推進用地、用海審批等支持性文件辦理工作。
4、生態環境部門支持指導促進新能源項目開發與生態環境相協調,指導項目依法開展環評工作。
5、住建部門按照職能指導新能源企業加快做好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辦理工作。
6、農業農村部門要結合鄉村振興發展需求,探討新能源建設助推鄉村振興發展的新模式。
7、電網企業進一步完善新能源發電項目消納并網管理,促進配套電網工程與新能源發電項目同步建成投產。
8、市、縣(市、區)國有企業要創新發展模式,結合自身發展需求研究與新能源企業合作開發模式,促進重大開發建設任務和新增新能源項目資源融合開發。
9、湛江農墾局、中林集團雷州林業局、廣東鹽業集團湛江屬地鹽場等企業要根據自身發展需求實際和管理規定,積極配合及支持屬地政府做好集中式光伏發電、集中式陸上風電項目土地資源摸排開發工作,合理盤活土地資源利用效率。
(三)規范項目建設清理機制
統籌加快推進存量新能源項目建設和清理工作,盤活存量資源有效利用。存量已取得核準(備案)的新能源項目,在核準(備案)文件2年有效期內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開工的,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核準(備案)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原則上只能申請延期1次,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延期期限內仍不能實現開工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局督促縣(市、區)發改部門及時給予取消核準(備案)文件,將釋放的土地等資源合并通過競配方式支持其他成熟項目建設。對仍在核準(備案)有效期內的項目,仍按原核準(備案)要求執行,不參與競配。已取得競配的新能源項目,企業需對推進項目建設等承諾事項負責。
(四)支持合理配置儲能系統
推動新型儲能快速發展已成為構建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的重要抓手。為減緩電網擴容投資壓力,發揮儲能項目調峰作用,我市大力支持企業建設新能源項目合理配置儲能系統,將配置儲能系統方案作為競配優選參考依據。企業要加強與供電部門對接,根據發電系統實際需求增配儲能設施,有效解決風電、光伏等新能源發電具有不連續性和間歇性的問題,為電網提供穩定的高品質電力供應,增加電網調峰需求。
(五)強化監督壓實企業責任
推進實施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企業投資主體承諾在參與新能源競配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建設過程中無違法違規行為。參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等要求,企業投資主體如存在弄虛作假情況,將取消企業及其控股公司參評資格,且5年內不得再次參與我市新能源建設指標競配申請,同時嚴格予以追究,企業失信信息和承諾履約情況將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予以公布,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法律責任。已辦理核準(備案)手續的項目,在項目投產之前,投資主體、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等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項目在整個申報、建設期間不得以非法盈利為目的進行倒賣轉讓。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應加強信息統計體系建設,建立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生產、并網運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收集、統計和管理機制。
(六)帶動產業協同加快發展
各縣(市、區)充分利用資源優勢,鼓勵推動資源開發與基礎設施建設、裝備制造協同發展,優先考慮基礎設施建設、裝備制造業先落地生產的資源開發模式,進一步補齊屬地基礎設施建設及產業發展短板。為進一步延伸新能源產業鏈,研究加快在風電、光伏等新能源裝備制造生產、技術研發、推廣應用方面的布局,大力招引一批高質量產業項目落地實施,打造具有市場競爭優勢的完整產業鏈條。鼓勵具備技術優勢的新能源裝備企業針對湛江資源特點,研究開發適用性裝備,并加速在市內項目應用。支持可再生能源裝備制造企業上下游一體化發展,建設新裝備示范項目。深入發掘新能源在縣(市、區)產業發展新業態、新模式,推動產業融合發展。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實施過程將視產業發展和工作情況可適時調整,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本意見解釋權在市發展改革局。意見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且反復適用的內容,由市發展改革局另行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作為對外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意見內容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地方性法規、規范性文件等相抵觸,以國家、廣東省的相關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