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福建省發改委發布關于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配建儲能提高電網消納能力的通知,鼓勵新核準(備案)的風電場、光伏電站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及未納入保障性并網規模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愿承擔一定比例的并網消納責任權重,配建一定規模的儲能設施。對自愿按比例配建儲能設施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經電網企業按程序認定后,積極支持項目并網。
通過競爭性配置、試點示范等方式獲得開發權的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其配建儲能規模按約定執行。戶用光伏、光伏扶貧、車棚式光伏、全電量自發自用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光伏電站)項目等可根據自身需要配建儲能設施。
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承諾配建的儲能設施宜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工期匹配、規模匹配、同步建成、同步并網。
詳情如下: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配建儲能提高電網消納能力的通知
各設區市發改委、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更高比例、更大規模的快速發展,提高電網對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消納和調控能力,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13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電網實際情況,現就鼓勵我省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配建儲能設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周邊省份的成熟經驗,鼓勵新核準(備案)的風電場、光伏電站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及未納入保障性并網規模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愿承擔一定比例的并網消納責任權重,配建一定規模的儲能設施。近期鼓勵相關儲能設施的配建規模可暫定為項目總規模的10%及以上(時長2小時及以上)。對自愿按比例配建儲能設施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經電網企業按程序認定后,積極支持項目并網。
通過競爭性配置、試點示范等方式獲得開發權的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其配建儲能規模按約定執行。
戶用光伏、光伏扶貧、車棚式光伏、全電量自發自用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光伏電站)項目等可根據自身需要配建儲能設施。
我省可再生能源保障性規模主要用于保障戶用光伏及屋頂光伏等分布式發電項目。
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承諾配建的儲能設施宜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工期匹配、規模匹配、同步建成、同步并網。
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合建電源側共享儲能設施,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市場化交易獲得儲能規模。
三、鼓勵各類已建、在建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自愿合理配置儲能設施及規模。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于每季度末將已投產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配建儲能規模情況報送我委。
四、鼓勵可再生能源企業自建、合建、租賃、購買儲能(調峰)資源(能力),包括化學儲能電站、氫儲能、抽水蓄能、壓縮空氣能等;結合當前技術成熟度、應用推廣度和投資成本等因素,近期推薦企業自建或合建電化學儲能設施。調峰與儲能能力的確認與管理按照發改運行〔2021〕1138號文件規定執行,由電網企業進行認定。
五、發改部門新核準(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自建新型儲能設施,配建的儲能設施可一并納入項目核準(備案)建設內容;對于已建、在建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自建新型儲能設施的,可采用另行備案儲能項目或變更核準(備案)文件的方式。對于可再生能源項目發電項目承諾配建的新型儲能設施,可通過自建或合建共享儲能設施的方式來落實項目配建規模,并在項目投產前將落實對應的儲能規模和儲能項目名稱向我委、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報備。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認真做好備案服務。單獨備案的新型儲能設施,其備案文件需載明該項目的應用類型為電源側、電網側、用戶側或電網側混合型(含電源側、用戶側功能)。在原備案文件中未載明應用類型的新型儲能設施,在建項目在投產前完成備案變更,已投產項目在本通知印發后60個自然日之內完成備案變更。
鼓勵建設電源側和用戶側新型儲能項目,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并從嚴控制電網側(含電網側混合型)新型儲能項目建設。
六、各類儲能設施的并網調度、儲能規模交易和價格機制等配套規定另行制訂。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8月1日
作者: 來源:福建省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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