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等十部門研究制定了《關于全面推進新能源供熱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提出推進新能源供熱高質量發展的工作措施和支持政策,提出到2025年,力爭新能源供熱面積占全市供熱面積比重達到10%以上。到2030年,力爭新能源供熱面積占全市供熱面積比重達到15%以上。
《實施意見》包括總體要求、推動多場景應用、實現多元有序發展、促進產業發展壯大、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完善政策支持、保障措施七個部分。
主要內容如下:
(一)鼓勵多技術多場景應用
《實施意見》鼓勵采用淺層地源熱泵、再生水(污水)源熱泵、中深層地熱、生物質供熱、城市和工業余熱利用等多種新能源供熱技術,支持將各類新能源供熱技術應用于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產業園區、農業農村等場景。鼓勵拓展展新能源供熱技術在新基建、新型基礎設施等新能源供熱(制冷)場景的應用,支持二氧化碳制冰、氫能熱電聯供等新技術試點應用。
(二)強調科學合理規劃布局
《實施意見》提出統籌開展新能源供熱資源的詳細勘查工作,對本市新能源供熱的可開發資源量進行綜合評價。按照資源稟賦條件和供熱需求,優化新能源供熱設施布局,實現新能源供熱資源科學有序開發利用。同時提出新能源供熱發展與國土空間規劃、各類相關專項規劃充分銜接,將新能源供熱比重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各區和重點功能區的規劃以及鎮域(街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地塊的規劃綜合實施方案等規劃文件中。
(三)提高政府辦事服務效率
《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相關主管部門職責分工,提出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建立職責明確的協同推進機制。針對再生水(污水)源熱泵供熱項目、中深層水熱型地熱供熱項目、中深層井下換熱型地熱供熱項目等多種類型的新能源供熱項目,提出了明確的管理要求,明確可應用新能源供熱項目周邊公共綠地、城市綠隔等場地作為打井區域,并對不同項目的立項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審批的相關要求予以明確。
(四)支持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
《實施意見》鼓勵產學研深度融合,支持建設企業牽頭、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撐、各類創新主體協同的創新聯合體,聯合開展關鍵設備研發。鼓勵傳統能源企業、裝備制造企業、城市熱力企業強強聯合,培育新能源供熱龍頭企業。鼓勵整合新能源供熱市場資源,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特許經營等市場化合作方式。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供熱企業(項目)申請貸款貼息和優惠利率融資給予支持。積極推動新能源供熱項目納入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
(五)加強規范化標準化管理
《實施意見》提出加強設計階段關鍵技術把控,強化項目工程建設質量控制,提高施工、監理專業水平。對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支持的新能源供熱項目,鼓勵由具備相應資信的專業機構進行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提出完善本市地熱能、再生水(污水)資源、生物質能、空氣能以及新型綜合能源基礎設施等新能源供熱相關領域的技術標準和安全標準,明確設計、施工、運行等階段的標準要求,切實提高新能源供熱系統應用水平。
(六)給予新技術新場景投資支持
《實施意見》提出按照新能源供熱裝機情況、新能源供熱新技術應用、多能耦合綜合能源站建設等不同形式,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供熱項目給予一定的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支持,進一步降低企業投資成本,滿足新能源供熱規模化發展、高質量應用的新要求。
政策亮點如下:
1.新能源供熱高質量發展的主要內涵:
一是高標準規劃。明確各類新能源供熱形式的適宜開發區域,做好供需匹配銜接,形成全市新能源供熱資源的“一張圖”,實現新能源資源科學有序開發利用,在新能源供熱設施建設布局上實現“因地制宜、應用盡用”;將新能源供熱比重納入各級規劃,并在規劃綜合實施方案等規劃文件中明確新能源供熱應用形式。
二是高質量建設。逐步完善各類新能源供熱的設計標準和工程規范;推動新能源供熱系統與建筑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加強新能源供熱項目設計階段關鍵技術把控,強化項目工程建設質量控制,提高施工、監理專業水平;構建新能源與常規能源有機融合、分布式與集中式供熱互聯互補的新型綜合能源供熱系統,提高供熱系統安全保障能力。
三是高比例應用。拓展新能源供熱的新技術和新場景,因地制宜應用多種新能源供熱形式;擴大新能源供熱規模,提升新能源供熱在全市供熱面積中的占比;落實禁限目錄相關要求,提高新能源供熱系統的裝機占比,著重強調新能源供熱滿足基礎供熱負荷的運行要求。
四是高水平管理。加強新能源供熱全過程管理,落實新能源供熱應用盡用的優先原則;建立各部門聯動機制,簡化優化新能源供熱在礦權、取水許可、公共綠地打孔等方面的審批手續,提高項目審批效率;明確屬地政府工作職責,確保新能源供熱安全穩定運行。
2.新能源供熱的支持范圍:
納入本政策的新能源供熱技術類型包括:淺層地源熱泵(不含水源熱泵),中深層水熱型地熱,中深層井下換熱型地熱,再生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生物質供熱,城市和工業余熱利用(鼓勵優先應用低碳熱泵技術),綠電蓄熱,綠氫供熱,集中式空氣源熱泵以及新能源多能耦合綜合能源站等新能源供熱系統。
納入本政策的新能源供熱建設投資包括:新能源供熱系統的取熱裝置及配套設施,供熱設備機房,熱泵機組及配套設施,供熱設備機房至用戶建筑間一次管網,與綜合能源站同步建設的儲能、光伏系統,智能控制監測系統等。
3.新能源供熱支持標準: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新能源供熱項目給予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支持。
企業投資項目。對新能源供熱裝機占比達到60%及以上的新能源供熱新建及改擴建項目,給予新能源建設投資30%的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支持;裝機占比30%至60%(不含)的給予20%資金支持;對新能源供熱裝機占比30%及以上的新技術應用項目、多能耦合綜合能源站項目,給予新能源建設投資30%的資金支持。對與新能源供熱項目配套建設的蓄熱(冷)系統、太陽能補熱等設施給予熱源同比例的資金支持。
政府投資項目。對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其中與主體建筑配套的新能源供熱系統,優先由企業投資建設,并按照企業投資項目給予支持。對于不具備企業投資條件的新能源供熱項目,給予與主體項目同比例的資金支持。
作者: 來源:太陽能發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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