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力負荷管理實施細則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能源電力安全保供決策部署,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確保全區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障社會用電秩序,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電力負荷管理辦法(2023年版)》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電力負荷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電力負荷管理,是指為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提升用能效率,綜合采用經濟、行政、技術等手段,對電力負荷進行調節、控制和運行優化的管理工作,包含需求響應、有序用電等措施。
第四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區電力負荷管理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負荷管理組織實施工作,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是電力負荷管理的重要實施主體。電網企業在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負荷管理裝置安裝和運行維護、負荷管理措施執行和分析等工作。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依法依規配合實施電力負荷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指導廣西電網公司根據我區實際成立廣西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各設區市、縣(市、區)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本區域電網公司、供電企業根據實際,相應設置本級電力負荷管理機構。電網企業應持續加強負荷管理專業力量建設。
第二章 需求響應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需求響應,是指應對短時的電力供需緊張、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困難等情況,通過經濟激勵為主的措施,引導電力用戶根據電力系統運行的需求自愿調整用電行為,實現削峰填谷,提高電力系統靈活性,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
第八條 全區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指導各類需求響應主體與電網企業簽訂需求響應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爭議解決、違約責任、協議終止等條款。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組織電網企業、市場運營機構根據電力供需情況啟動開展需求響應市場交易。
經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委托,廣西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組織開展各類主體的設備檢測、能力校核、執行組織、過程監測、效果評估、信息披露以及電力用戶合理接入系統等工作,評估結果報告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廣西電力交易中心負責開展需求響應各類主體的響應資源注冊(資格審核)、申報和合同管理、交易組織、交易出清、出清結果披露、出具結算依據、需求響應評價。
電網企業負責評估電力供應缺口及安全校核,披露需求響應規模、時段等信息。
第九條 需求響應執行程序一般包括響應啟動、邀約確認、響應執行、過程監測、結果公示、資金發放、效果評估等環節。
(一)響應啟動:電網企業研判電力供應形勢,在供應側協調及省間資源余缺互濟后仍存在缺口的情況下,及時發布電力供應缺口預警信息。廣西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市場化需求響應方案相關規定啟動需求響應市場交易。
(二)邀約確認:廣西電力交易中心按照電網企業提供的需求響應容量、時段、地區、市場主體基線負荷等信息,至少提前2天向市場主體發布需求響應邀約并開展需求響應交易出清。廣西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負責動員市場主體申報,提高邀約確認容量。
(三)響應執行及過程監測:需求響應日,成交的電力市場主體按照交易結果主動削減用電負荷。各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實時動態監測中標市場主體執行情況,對執行不到位的電力市場主體進行提醒。
(四)結果公示及資金發放:廣西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在需求響應結束后按時提供各響應資源實際測量負荷。按照市場化需求響應方案相關規定,廣西電力交易中心根據響應日基線負荷和實際測量負荷出具結算依據,并將需求響應實際調用收益、考核費用、市場損益費用分攤情況進行公示。電網企業根據廣西電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結算依據組織開展響應費用結算。
(五)效果評估:廣西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按時匯總統計響應時間段內需求響應執行情況,并報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統計應至少包含需求響應次數、申報情況、執行情況、評價情況、結算情況等信息,并對響應情況開展分析,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條 建立并完善與電力市場銜接的需求響應價格機制。根據“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市場損益分攤機制,所有需求響應資金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具備條件時,視情況通過實施尖峰電價、拉大現貨市場限價區間等手段進一步提高經濟激勵水平。鼓勵需求響應主體參與相應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容量市場等,按市場規則獲取經濟收益。
第十一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應推動需求響應與電力市場有序銜接、高效協同,逐步以更多市場化方式實現需求響應。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結合轄區內需求響應資源稟賦,每年3月底前向本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下達需求響應資源(能力)儲備指標,推動更多需求側資源進入電力市場。
各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需定期總結需求響應能力完成情況,于每年6月底、11月底報本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
參與需求響應的各類主體可根據電力市場準入要求,自主申請注冊為合格經營主體,逐步將需求響應作為電網經濟運行常態化調節措施。
第十二條 需求響應方案實施期間,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組織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對響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對需求響應執行不到位的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等,應加強指導,并按照相關規則或協議進行偏差考核。
(二)對違反需求響應方案的電網企業,要根據相關規則或協議對用戶給予補償。
第三章 有序用電
第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有序用電,是指在可預知電力供應不足等情況下,依靠提升發電出力、市場組織、需求響應、應急調度等各類措施后,仍無法滿足電力電量供需平衡時,通過行政措施和技術方法,依法依規控制部分用電負荷,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組織指導電網企業等相關單位,根據年度電力供需平衡預測和國家有關政策,編制全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告。各設區市、縣(市、區)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根據自治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定用戶、定負荷,制定本級年度有序用電方案。
第十五條 編制年度有序用電方案應按照先錯峰、后避峰、再限電的順序安排電力電量平衡。不得在有序用電方案中濫用限電措施,影響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不得以國家和自治區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名義對電力用戶等實施無差別的有序用電。
第十六條 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應重點保障以下用電:
(一)應急指揮和處置部門,主要黨政機關,廣播、電視、電信、交通、監獄等用戶;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礦井等停電將導致重大人身傷害或設備嚴重損壞企業的保安負荷;
(三)重大社會活動場所、醫院、金融機構、學校等關系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用戶;
(四)供水、供熱、供能等基礎設施用戶;
(五)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產等農業生產用電;
(六)國家重點工程。
第十七條 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應重點限制以下用電:
(一)違規建成或在建項目;
(二)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限制類企業;
(三)單位產品能耗高于國家或地方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的企業;
(四)景觀照明、亮化工程;
(五)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企業。依據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優先限制能效水平低于基準水平的企業用電需求。
第十八條 有序用電方案規模應不低于本地區歷史最高負荷的30%;若無法滿足以上條件,應將本地區所有重點保障用電以外的負荷全部納入方案。方案原則上按照Ⅰ—Ⅵ級六個等級制定,每5%為一檔,可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在上述等級的基礎上制定細化方案。各設區市、縣(市、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規模、等級參照自治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規模、等級制定。
第十九條 全區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分別修訂有序用電方案,并報上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因素導致本地區電力供需平衡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調整方案。
第二十條 有序用電方案印發后,全區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應及時向涉及的電力用戶告知有序用電方案,并組織開展演練,每年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應各開展一次。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電力用戶應加強電能管理,編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內部負荷控制方案。
第二十一條 全區電網企業應密切跟蹤電力供需形勢,加強電力電量分析預測,當預計出現電力供應缺口時,要及時報告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電網企業應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按照電力或電量缺口占當期最大用電需求比例的不同,預警信號分為四個等級:
Ⅰ級:特別嚴重(紅色、20%以上);
Ⅱ級:嚴重(橙色、10%以上—20%以下);
Ⅲ級:較重(黃色、5%以上—10%以下);
Ⅳ級:一般(藍色、5%以下)。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根據電力供需平衡情況,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適時啟動有序用電方案,組織縣級及以上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實施有序用電,并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電網企業根據電力供應形勢、負荷缺口情況、需求響應出清結果等擬定有序用電指標并抄送本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有序用電一經啟動,電網企業根據電力供需狀況制定每日有序用電執行計劃、有序用電用戶名單報本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備案,并至少提前1天通過電話、短信、網絡、信函、公告等方式,通知、安排轄區企業提前做好有序用電準備并嚴格執行,直至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布有序用電終止執行信息。
第二十四條 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電網企業應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指導下加強與鄰近省區的電力余缺調劑和相互支援。各級電力調度中心通過系統實時開展電力電量平衡情況監測,各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實時監測并及時發布各企業有序用電執行情況。全區電網企業要做好服務監測,對集中性或風險性訴求可能引發輿情風險的及時上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電企業應加強設備運行維護和燃料儲運,提高機組頂峰發電能力。電力用戶應加強節電管理,合理安排檢修計劃。擁有儲能設備的用戶應優化充放電策略,提高頂峰放電能力。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用戶應按照調控指標,規范剛性執行。
第二十五條 電網企業應依據有序用電方案,結合實際電力供應能力和用電負荷情況,合理做好日用電平衡工作。在保證有序用電方案整體執行效果的前提下,電網企業應優化有序用電措施,在電力電量缺口縮小時及時有序釋放用電負荷。
第二十六條 電力供應緊張期間,燃煤自備電廠、應急備用發電機組應嚴格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應開盡開、應發盡發。
第二十七條 由于極端天氣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電力供應缺口超出有序用電方案調控能力時,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指導電網企業結合本地情況,制定擴大范圍的應急方案,并報自治區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廳際協調機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必要時予以實施,保障居民生活和經濟社會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 緊急狀態下,電網企業應執行超計劃用電限電序位表、事故限電序位表,造成大面積停電事件時,應啟動自治區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和黑啟動預案等。
第二十九條 除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情況外,在對用戶實施、變更、取消有序用電措施前,電網企業應通過公告、電話、傳真、短信、網絡等方式履行告知義務。其中,實施有序用電應至少于前一天告知。
第三十條 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電網企業應開展有序用電執行情況匯總和分析工作,并在有序用電執行結束后兩日內以書面形式報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條 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全區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對方案執行情況組織監督檢查,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對執行方案不力、負荷壓降不及預期或擅自超限額用電的電力用戶,應責令改正,必要時由電網企業通過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進行負荷控制,相關后果由用戶承擔;情節嚴重并可能影響電網安全的,電網企業履行政府報備并按程序停止供電。
(二)對違反有序用電方案和相關政策的電網企業,要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三)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政府部門相關人員,要責令改正。
(四)對違反有序用電方案,因此導致出現電網安全或影響民生及重要用戶用電的嚴重不良事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方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由于實施有序用電導致的市場化交易電量偏差部分免予考核。
第四章 系統支撐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是指用于對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等開展負荷信息采集、預測分析、測試、調控、服務的軟硬件平臺,是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的信息技術輔助系統,是負荷管理工作的重要實施平臺。
第三十四條 全區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指導電網企業統籌推進本地區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制定負荷資源接入年度目標,逐步實現10千伏(6千伏)及以上高壓用戶、需求響應及納入有序用電方案的用戶全覆蓋。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視同電力用戶應全部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確保負荷資源的統一管理、統一調控、統一服務,電網企業為第三方經營主體提供數據支撐和技術服務。虛擬電廠以聚合平臺的方式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需通過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的能力校核后方可作為調節資源參與市場交易,為避免出現安全風險或經濟責任糾紛,同一用戶僅能裝設一套負荷管理裝置。
第三十五條 各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應定期動態開展負荷資源排查、核查和監測,并將相關情況報送本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鼓勵負荷聚合商開發低壓電力用戶調節能力,探索以需求側分布式資源進行控制聚合,相關資源保持與用戶一體的方式參與市場交易和負荷管理。其中,對充電設施、數據基站等具有社會公共基礎設施屬性的負荷資源實施調節控制時,不得影響公共社會服務的正常穩定供給。
第三十六條 全區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電網企業、電力用戶應加強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的建設、運維及安全管理。具體包含如下內容:
(一)全區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電網企業、電力用戶簽訂負荷確認協議。
(二)電網企業負責制定統一建設標準,出資開展系統平臺建設、負荷管理裝置安裝和運行維護、網絡安全防護、信息與數據安全防護,指導電力用戶將負荷合理接入系統。
(三)電力用戶負責按自身產權范圍出資開展建設工作,包括開關改造、負荷確認、接入系統等。不得將保安負荷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不得私自遷移、更改、破壞接線,影響系統正常運行。
(四)各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應加強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在典型應用場景的模型建設,支撐細分行業產業電力消費、電價執行、環保異動等分析監測,支撐行業、各典型用電設施負荷特性分析;支撐因地制宜篩選、鎖定、管理有序用電資源池和序位表,逐步實現有序用電執行方案自動生成。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全區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電力負荷管理工作體系,指導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常態化運行,組織各方主體做好負荷管理實施工作。各電網企業要依托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開展負荷實時監測、預警和執行跟蹤,建立“通知提醒先行、控制操作兜底”的約束機制,電力供應緊張時期將有序用電用戶納入負荷控制,應對各場景下用戶執行不到位的電力保供保底需要。
第三十八條 全區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加強負荷管理工作宣傳培訓,建立各級政府、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行業協會(商會)和新聞媒體共同參與的電力供需信息溝通和發布機制。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每年組織各設區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電網企業對電力負荷管理工作進行分析、總結和評價。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錯峰,是指將高峰時段的用電負荷轉移到其他時段,通常不減少電能使用。
(二)避峰,是指在高峰時段削減、中斷或停止用電負荷,通常會減少電能使用。
(三)限電,是指在特定時段限制某些用戶的部分或全部用電需求。
(四)電力缺口,是指某一時刻,用電負荷超過電力供應能力的部分。
(五)電量缺口,是指某一時段,用電量超過電力供應量的部分。
(六)負荷管理裝置,是指部署于用戶側的邊緣計算裝置,可實現用電負荷數據采集存儲和分析計算、負荷調控等功能的設備。
(七)電網企業,包括廣西電網公司和百色、桂東區域地方電網企業,以及增量配電網企業等小型電網企業。
(八)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包括負荷聚合商、售電公司、虛擬電廠運營商、綜合能源服務商等。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西有序用電方案》(桂工信規范〔2019〕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