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河北省發改委發布《關于促進獨立儲能加快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強化統籌支持新能源租賃獨立儲能容量。自2024年9月30日起,未開工新能源項目需配建儲能的,鼓勵優先通過租賃方式配置儲能,不再單獨配建容量低于10萬千瓦/20萬千瓦時的儲能設施。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促進獨立儲能加快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張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省電力公司、冀北電力公司,有關企業:
為促進我省獨立儲能加快發展,有效提升系統調節支撐能力,根據《關于進一步推動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和調度運用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2〕475號)和《關于促進新型儲能并網和調度運用的通知》(國能發科技規〔2024〕26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統籌支持新能源租賃獨立儲能容量。為促進新能源配建儲能集約、高效、安全發展,自2024年9月30日起,未開工新能源項目需配建儲能的,鼓勵優先通過租賃方式配置儲能,不再單獨配建容量低于10萬千瓦/20萬千瓦時的儲能設施。結合電力保供和新能源消納需求科學規劃獨立儲能項目,南網區域優先在電網關鍵節點布局獨立儲能項目提升電網運行保障能力,冀北區域優先在新能源富集地區布局獨立儲能項目促進新能源送出和消納。
獨立儲能可在同一省級電網區域向新能源項目出租容量,不受市域限制。送出受限地區新能源項目跨區域租賃儲能容量的,電網公司要做好棄電風險增大提示,新能源項目自愿承擔風險。
二、完善儲能容量租賃匹配管理。優先支持新能源項目租賃相應時長的獨立儲能電站容量。租賃時長不一致的,可租賃一家或多家獨立儲能項目滿足配儲功率和電能量要求。電能量不滿足要求的,按比例折算容量差額。
三、明確考核措施促進儲能容量租賃。新建新能源項目未完成配建儲能建設或租賃儲能容量的,不得并網發電。已并網新能源項目未足額租賃儲能容量的,其容量差額部分按照全網當月容量租賃均價的1.2倍支付相應容量租賃費用。具體按照《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2024年河北南部電網獨立儲能參與中長期交易方案>的通知》(冀發改運行〔2023〕1417號)和《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冀北電網獨立儲能參與市場化調度運行與中長期交易方案(試行)>的通知》(冀發改運行〔2024〕1039號)相關規定執行。
四、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推動落實。每月10日前,電力交易機構應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上個月的容量租賃與結算情況。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對于連續3個月以上未足額租賃儲能的新能源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向電力調度機構和新能源項目下達解網通知,并抄送新能源項目所在市能源主管部門;電力調度機構組織新能源項目按程序在5個工作日內解網。新能源項目完成全容量租賃后,持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向電力調度機構申請并網;電力調度機構按期將解網新能源項目再并網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五、優化獨立儲能項目調度運行管理。電力調度機構應完善獨立儲能項目調度運用機制,明確計劃和市場模式下儲能集中調用和自調用規則。獨立儲能項目應保障儲能及相關設備可靠運行,現貨市場運行期間合理報價。在送出系統無檢修停電等情況下,獨立儲能原則上全年完全充放電次數不低于330次。調度模式優先采用谷充峰放,禁止高充低放。六、強化獨立儲能項目要素保障。各地要加強協調調度,強化獨立儲能項目服務保障,符合條件的積極申報納入省重點項目管理,項目所需用地、用林、用水、用電等要素,相關部門要予以優先支持并做好保障,推動項目建設“應開盡開、應投盡投、能早盡早”。
各市及相關單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工作落實,執行中遇到特殊情況,及時與我委溝通,合力推動我省獨立儲能加快發展,有效提升電力系統調節支撐能力。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