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越南政府的法令,個人或單位自產的未使用屋頂太陽能電力可以出售給國家電網系統,但出售量不得超過其裝機容量的20%。
10月22日,越南政府頒布了第135號法令,旨在鼓勵發展自產自用的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該規定廣泛適用于安裝在住宅、辦公樓、工業區、集聚區域、出口加工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區及各類生產經營場所屋頂上的自用太陽能發電設施。
根據這一規定,自產的屋頂太陽能發電系統若產生多于自身需求的電力,可以將多余部分出售給國家電力系統,但出售量最高不得超過該系統實際裝機容量的20%。然而,對于安裝在辦公樓屋頂及公共財產上的太陽能發電項目,則不允許進行多余電力的購買或出售。
人們安裝屋頂太陽能發電系統
未接入國家電網的自用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可以不受容量限制進行開發,并且無需申請電力運營許可證。同樣,這一豁免政策也適用于那些接入電網且安裝在家庭和個人住宅中、容量不超過100千瓦并配備防逆流裝置的太陽能發電系統。
相反,對于那些容量達到1000千瓦及以上,并計劃將多余電力出售給國家電網的屋頂太陽能發電系統,則必須按照規劃程序進行申報,并成功取得電力運營許可證。
越南電力集團(EVN)扮演著向那些向系統出售多余電力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購買及支付的角色。收購價格依據系統和電力市場運營商所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場平均電價來確定。
目前,越南全國約有10.3萬個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總裝機容量超過9500兆瓦。根據電力八號規劃,到2030年,此類電源的規模將增加2600兆瓦,或達到辦公樓和住宅的50%。
此前,在制定相關草案時,越南工貿部曾表示,對于買賣屋頂太陽能電力的行為并不持積極態度,原因是這種電源具有不穩定性,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天氣因素。此外,為了購買這些多余的電力,國家需要投入大量資金用于存儲、傳輸、運行及維護相關系統。然而,在經過深入評估后,許多專家建議應允許民眾安裝屋頂太陽能發電設施以供自用,并允許他們將多余的電力出售給電網。同時,當局可以設定一定的出售比例限制,以防止政策被濫用以謀取暴利,特別是在工業區和產業集群中。
除了允許出售剩余電力外,新規定還為自用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提供了一系列優惠措施,包括稅收減免和行政手續的簡化。特別地,對于家庭和個體住宅,新規定允許其豁免或無需調整營業執照。此外,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當局還鼓勵組織和個人安裝自己的電力存儲系統(BESS)。
但是,對于未并入國家電網而直接出售給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屋頂太陽能發電,將不適用上述激勵機制。這類電力交易需遵循可再生能源發電商與電力大用戶之間的直接電力交易機制(DPPA)的相關規定進行。
作者: 來源:緬甸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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