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表示,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統籌管理,科學有序推進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結合天津市實際,天津市發改委組織起草了《天津市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征求了有關方面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12月12日至12月20日。
全文如下:
天津市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籌做好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管理,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體系,
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
知》(國能發新能規〔2022〕104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
新能源消納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國能發電力
〔2024〕44 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陸上集中式風電和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海上光伏發電項目和防波堤風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天津市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遵循以下原則:
(一)強化統籌、規劃引領。強化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
加強資源普查評估,嚴格落實“三區三線”等開發邊界,科學避讓
各類敏感因素,合理布局可開發區域。
(二)綜合平衡、有序實施。堅持新能源規模化開發與高水
平消納,綜合平衡區域資源稟賦、電力系統承載力和項目經濟性
等因素,有序推進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
(三)公平競爭、融合創新。規范項目開發秩序,落實公平
競爭、充分開放等全國統一大市場要求,鼓勵通過市場化競爭方- 1
式優選開發主體,支持風電、光伏發電與傳統能源融合發展。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能源局統一部署要求,組織
編制可再生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確定全市風電、光伏發電發展總
體目標和重大項目布局;組織開展全市風光資源普查評估,充分
銜接規劃資源、生態環境、農業、林業、水務、交通等政策要求,
梳理提出各區技術可開發量,形成資源普查評估成果,作為各區
規劃編制和項目儲備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統籌電力發展和接入消納能力,會同
電網企業提出“指導開發規模”,作為組織新增項目申報的依據,
并結合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實施和消納情況動態調整。
第六條 各區要結合區域資源稟賦和電網消納空間,因地制
宜、有序推進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開發,依據全市風光資源普查
評估成果,結合本區相關發展規劃“遠近結合”形成項目儲備,明
確發展目標、項目選址、開發時序等,有序推動項目實施。
第七條 規范開發秩序,防范新能源開發領域不當市場干預行為。各部門、各區在招商或與企業簽署戰略合作協議時,不得
向企業許諾超出本區承載力的新能源資源。涉及許諾新能源資源
規模的,實行提級會商,由市級協議簽署部門組織發展改革、投
促、行業主管部門和落地區、電網企業,從區域資源、電網消納
和項目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綜合會商;各區招商或簽署協議的,由市投促部門組織各相關單位綜合會商。
第八條 電網企業應按照“適度超前、網源協調”的原則,結
合風電、光伏發電發展需要,優化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和投資計劃
安排,統籌開展電網配套建設和改造,落實風電、光伏發電項目
電網接入條件,多措并舉提升電網消納能力,保障風電、光伏發
電項目“應并盡并”。
第九條 鼓勵結合新型能源體系建設,推動風電、光伏發電
創新示范發展。對于風光制氫等自主落實消納條件的項目,根據
發展需要,可以示范方式分批組織實施,示范項目相關接入技術
方案需經電網企業核定,視同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
第三章 開發建設方案管理
第十條 項目開發按照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管理,市發展改革
委組織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申報。各區在滿足存量項目“風電項目
開工率、光伏發電項目投資完成率”均超過50%的前提下,在指
導開發規模內,按時序開展項目申報。
第十一條 各區項目申報應嚴格按照當年全市開發建設方
案申報有關要求開展并出具相關承諾,符合國家和我市風電、光
伏發電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具備開發條件,重點把握以下方面:
(一)項目前期條件成熟,場址明確,排除各類限制性因素,
取得規劃資源、生態環境、水務、林業、農業(漁業)等相關部
門符合本單位職能范圍內用地政策、管控要求,不涉及限制性因- 3
素的明確意見。
(二)開發企業應具備項目建設所需的技術、資金、經營管
理能力,股權相關企業均不存在失信及倒賣資源等擾亂市場行
為。
(三)開展詳細的電網接入條件和消納能力分析,形成分析
報告,提出電力接入方案,明確電網接入方式和接入點。
(四)提出實施節點計劃,承諾項目核準(備案)、開工、
投產等時間節點。原則上,風電項目應于納入開發建設方案一年
內完成核準、兩年內實質性開工;光伏發電項目應于納入開發建
設方案一年內實質性開工。
第十二條 立足提升能源系統安全保供能力和我市新能源
產業發展水平,重點支持新能源產業融合發展項目、新能源與傳
統能源一體化發展項目、新能源制氫等以自主落實消納條件為主
的項目。
第十三條 年度開發建設方案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印發通知。市發展改革委印發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申報
通知,包括工作流程、申報要求等。
(二)項目申報。各區負責組織本區項目申報,嚴格項目初
審,并書面報送申報材料,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建設場址不
交叉重疊、申報容量與落實用地相匹配。
(三)接入評估。電網企業對申報項目的電力接入有關方案
進行評估,結合電網設施規劃建設情況,逐一項目提出未來三年- 4
內是否能夠并網消納的明確意見。
(四)綜合優選。對電網接入可行的項目,市發展改革、投
促、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是否滿足資源統籌要求進行聯審,
項目通過聯審后,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綜合評
分,在年度規模內按評分高低進行排序,專家組出具書面評審意
見。
(五)結果公布。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確定納
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項目,按程序報請市人民政府審定并在門戶
網站公示后下達各區。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和我市投資項目管理規定,風電項目實
行核準管理,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已納入年度開發建設
方案并完成核準(備案)的項目,項目開發企業應抓緊落實各項
建設條件,及時開工建設,會同電網企業做好與配套電力送出工
程的銜接。
第十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承擔組織推動項目實施和監督管
理的主體責任,統籌做好項目規劃、用地協調,督促企業加快相
關手續辦理,定期調度項目進展,確保項目按照承諾時間開工、
投產。
第十六條 年度開發建設方案或海上風電競爭配置結果下
達后,項目名稱、開發企業、項目場址等信息不得隨意變更,嚴- 5
禁以股權質押等方式變相圈占資源和倒賣項目。
第十七條 項目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開發建設方案要求配
置儲能等調峰設施。
第五章 電網接入管理
第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按照積極服務、簡潔高效、公平開放
的原則,建立和完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接網審核和服務流程,
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辦理電網接入批復手續。鼓勵電網企業推廣新
能源云等信息平臺,提供項目可用接入點、可接入容量、技術規
范等信息,實現接網線上辦理,提高接網申請審核效率。
第十九條 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建設應與風電、光伏發電項目
建設相協調。列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并取得電力接入批復的項
目,220KV及以下的配套電力送出工程自動納入相應電力規劃。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內集電線路
和升壓站(開關站)工程,原則上電網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
址外配套電力送出工程。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應加快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建設,加強網
源協調發展,建立網源溝通機制,確保配套電力送出工程與風電、
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進度相匹配,實現同步建設、同步投產。
第二十一條 電網企業建設確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
配的風電、光伏發電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允許項目開發企業投資
建設。項目開發企業建設的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經與電網企業協- 6
商同意,可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收到項目并網申請后,應按照國家有
關技術規范和管理規定,及時做好電力送出工程調試、并網等相
關工作。電網企業應采取系統性技術措施,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
式,完善調度技術體系,保障風電、光伏發電安全高效并網運行。
第二十三條 各區負責做好區域內項目電力接入相關工作
的協調,在局部電網消納受限需打捆送出的區域,由項目開發企
業投資建設的集中式升壓站,應堅持“一方建設、合理分攤、多
方受益”原則,公平開放站內間隔資源,并積極配合做好擬接入
該站的其他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接網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定期組織全市風電、光伏發電項
目摸底核查,及時掌握項目推進情況,對進度遲緩的項目建立動
態清理和退出機制;各區發展改革等部門建立常態化協調調度機
制,配合做好項目核查,組織項目開發企業及時在國家可再生能
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和全國新能源消納監測預警平臺報送
相關信息,填寫更新項目“建檔立卡”內容。
第二十五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依法依規辦理各項建設
手續并取得電力接入批復后方可開工建設,嚴禁“未批先建”。未在年度開發建設方案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準的風電項目,自動調出
開發建設方案。未在承諾時間內實質性開工的,市發展改革委發布通報,項目所屬區組織企業整改,核實建設條件并明確建設意
愿,放棄建設的,將項目清單報市發展改革委調出開發建設方案;
繼續建設的,限期開工,風電項目限期6個月,光伏發電項目限
期3個月,到期仍未實質性開工的,自動調出開發建設方案。對于調出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電網企業廢止已取得的電力接入批
復,項目所屬區負責做好清退工作。風電項目實質性開工以完成
首臺機組基礎施工為標志,光伏發電項目實質性開工以完成20%
組件安裝為標志。
第二十六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因開發企業自身原因未在
承諾時間內并網的,調整為市場化并網項目,按照我市相關規定
和要求,提高儲能配置比例。
第二十七條 項目開發企業存在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項目實
施“報大建小”等行為的,經核查屬實,調出開發建設方案或據實
核定建設規模,限制相關企業3年內在我市申報新增項目。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并根據國家
和我市政策變化適時調整。各區要結合區域資源稟賦和電網消納
空間,因地制宜、有序推進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開發,不得向企
業許諾超出本區承載力的新能源資源。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施行
期間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此前我市關于風電、光伏發電- 8
項目開發管理的相關政策和要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