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國家能源局官網公布了近日部分網民留言選登。針對網民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相關問題,新能源司及安全司進行了解答。
(一):如有一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在本新規出臺前已按照“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取得備案證及接入方案,但因建設周期原因,未能于5月1日前并網投產,本項目是否需按自發自用重新辦理備案證及接入方案。
新能源司: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發布之日前已按照“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取得備案證和接入方案,未能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因項目分類和上網模式與《管理辦法》中有關要求不一致,需重新辦理備案證件和接入方案。
(二):辦法第四、五和十四條規定的“同一用地紅線”應如何理解。是以產權人的土地使用權,還是按宗地圖紅線區分。
新能源司:《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第四、五和十四條中的“同一用地紅線”,除將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動產權證作為依據外,還需明確相關地塊的用電單位在電力公司是否為同一戶號。對于同一用電戶號的不同地塊,需按1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
(三):您好,能源局發布最新《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中第七章第四十三條:對于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備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仍按原有政策執行。請問這里“本辦法發布之日”是指2025年1月17日還是2025年1月23日?
新能源司:本辦法發布之日指2025年1月23日。
(四):2025年1月17日印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第一章第四條括弧中(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且用戶與發電項目投資方為同一法人主體)僅僅是針對“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的備注,還是針對“接入用戶側電網或者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的備注,如果是,能不能理解為大型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投資主體(備案主體)與用電主體必須是同一主體?
新能源司:《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第四條提到: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接入用戶側電網或者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且用戶與發電項目投資方為同一法人主體)。其中,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且用戶與發電項目投資方為同一法人主體特指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的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對于普通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投資主體(備案主體)與用電主體可以不是同一主體。
(五)國家能源局2023年第2號公示廢止了《國家能源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光伏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規范的通知》國能安全〔2015〕127號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的通知電監安全〔2011〕23號兩個文件,那么現在發電企業用哪個標準來做標準化呢?新版《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指南》DL 2655-2023 中又沒有查評表。請問要如何開展?
安全司答復:國家能源局正抓緊研究修訂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及達標評級相關文件,目前已經完成起草工作,正在走發布流程,近期將以行業標準形式正式發布。正式發布前,電力企業可以參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2016)和企業內部制度規定并結合實際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相關工作。《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指南》部分引用文件已過期,僅作為參考。
作者: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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