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12年2月22日,常州亞瑪頓(19.44,0.16,0.8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常州中院")送達的(2012)常商初字第236號民事判決書,根據《公司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公司與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尚德")存在買賣合同糾紛。
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詳見公司2012年11月6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常州亞瑪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項訴訟公告》的相關內容。
二、本案進展情況
2013年2月20日,常州中院開庭審理了本案。2012年2月22日,常州中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如下:
無錫尚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支付所欠的價款59,243,417.58元,并償付相應的銀行利息(欠款本金59,243,417.58元從2012年10月2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8,017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343,017元,由無錫尚德負擔。公司同意其預交的訴訟費用法院不再退還,無錫尚德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將343,017元直接支付給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三、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公司不存在子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一審判決,如無錫尚德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則判決生效。如判決得到順利履行或執行,則可能增加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28,509,372.95元(公司在2012年第三季度報告中對無錫尚德訴訟的欠款按50%計提特別壞賬28,509,372.95元),同時預計會對公司以后年度的生產經營產生積極的影響;如無錫尚德提起上訴,則需根據二審的進展來判斷對公司當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公司將根據該重大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備查文件: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常商初字第236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常州亞瑪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