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本市光伏發電應用,規范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
上海市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本市光伏發電應用,規范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等有關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上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光伏發電項目包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光伏電站項目。
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包括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個人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以下簡稱“個人光伏”)。
光伏電站是指作為公共電源建設及運行管理的光伏電站設施。
第三條本市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個人等投資建設和經營光伏發電項目。
第四條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是本市光伏發電項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縣)發展改革委”)、市政府確定的機構(由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對其所屬區域內項目實施備案的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管理、項目備案、建設協調等工作。
市及區(縣)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模管理
第五條本市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總量平衡和年度指導規模管理,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項目不納入年度指導規模管理范圍。
第六條各區(縣)發展改革委應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所轄區域內(含相關開發區)下一年度新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規模計劃。光伏電站項目投資方也應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下一年度擬建項目建設規模計劃。
市發展改革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國家能源局報送下一年度本市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指導規模申請。
第七條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能源局下達給本市的光伏發電項目年度指導規模,結合各區(縣)和光伏電站項目投資方的實際情況、以及上年度指導規模完成情況,下達各區(縣)(含相關開發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年度指導規模和光伏電站項目年度指導規模,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分布式發電項目年度指導規模可在年度中期進行微調。
第八條納入年度指導規模范圍、按要求完成備案的光伏發電項目,經投資方申請,在光伏發電項目建成發電后,可享受國家補貼和標桿上網電價支持,具體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享受國家補貼和標桿上網電價的光伏發電項目可以申請市級獎勵資金,具體標準及程序按照《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滬發改能源[2014]87號)執行。
市電力公司應根據要求及時向項目投資方轉付國家補貼及市級獎勵資金、結算余電上網電量電費。
第九條在地面或利用農業大棚等無電力消費設施建設、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0兆瓦且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消納的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指標管理,執行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
作者: 來源: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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