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滬發改能源(2008)092號
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管理,促進光伏發電合理有序開發,保障電網和用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發改能源[2006]13號)及《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滬府發[2008]33號),結合本市太陽能光伏發展實際,經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特制定《上海市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上海市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八年十月九日
上海市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光伏發電項目管理,促進光伏發電合理有序開發,保障電網和用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發改能源[2006]13號)、國家電監會《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電監會令第25號)及《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滬府發[2008]33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中光伏發電項目管理主要包括項目前期研究論證、項目核準或審批程序、項目并網或上網程序、電量計量和統計等行政組織管理和技術質量管理。
第三條(管理體制)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稱市發展改革委)是本市光伏發電項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區(縣)建設、規劃、環保、房地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項目管理)
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利用應堅持按規劃建設的原則,項目建設要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建設布局的總體要求,做到合理有序開發。
裝機容量大于100千瓦(含100千瓦)或上網與電網企業發生電量交易的光伏發電項目,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
需要本市政策和資金支持的光伏發電項目應向市發展改革委申請核準或審批。
第五條(前期工作)
本市需核準或審批的光伏發電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取得規劃、環保、房地等部門的行政許可意見,并通過市電力公司接入系統方案審查后,向市發展改革委申請核準或審批。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開發建設和接入電網。對利用建筑物屋頂或者外立面等建設不需申請用地的項目,應取得建筑物所有者的書面同意。
獲得行政許可的項目,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工和建成發電。未經市發展改革委同意,不得對項目進行轉讓、拍賣或變更投資方。
其他光伏發電項目(裝機容量小于100千瓦并且自發自用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做好研究論證工作,并通過市電力公司接入系統方案審查。未通過接入系統方案審查或利用建筑物屋頂、外立面開發建設的項目未取得建筑物所有者同意的,不得接入電網。
光伏發電項目應當符合本市《民用建筑太陽能應用技術規程》(光伏發電系統分冊)等有關電網接入系統技術規程的要求。
第六條(申報程序)
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審批的光伏發電項目,中央在滬企業、市屬管理的企業可以直接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他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送市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審批。
第七條(上網和并網程序)
本市需核準或審批的光伏發電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取得項目核準或審批后,向市電力公司辦理相關并網或上網手續,并入電網運行。
其他光伏發電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通過市電力公司接入系統方案審查并取得建筑物所有者的同意后,向市電力公司辦理相關并網或上網手續,并入電網運行。
第八條(電量統計)
市電力公司負責對上網的光伏發電電量進行計量、交易和統計,不與電網發生電量交易的光伏發電企業應當每年1月15日前向市電力公司報送發電量情況。市電力公司匯總后每年1月底前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九條(個人開發利用)
個人開發利用光伏發電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試行,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