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光伏制造行業管理,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推動光伏行業技術進步和市場應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協會、專家、企業對原《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進行了修訂,形成《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光伏制造行業管理,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推動光伏行業技術進步和市場應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協會、專家、企業對原《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進行了修訂,形成《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15年1月22日前以書面或傳真、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我部電子信息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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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征求意見稿)全文:
為加強光伏行業管理,引導產業加快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推動我國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按照優化布局、調整結構、控制總量、鼓勵創新、支持應用的原則,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生產布局與項目設立
(一)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應符合國家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節能管理等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產業規劃及布局要求,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要求。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基本農田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和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建設光伏制造項目。上述區域內的現有企業應逐步遷出。
(三)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產能的光伏制造項目。對加強技術創新、降低生產成本等確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報行業主管部門及投資主管部門備案。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
二、生產規模和工藝技術
(一)光伏制造企業應采用工藝先進、節能環保、產品質量好、生產成本低的生產技術和設備。
(二)光伏制造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太陽能光伏產品獨立生產、供應和售后服務能力;具有省級以上獨立研發機構、技術中心或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每年用于研發及工藝改進的費用不低于總銷售額的3%且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申報符合規范名單時上一年實際產量不低于本條第(三)款產能要求的50%。
(三)光伏制造企業按產品類型應分別滿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項目每期規模不低于3000噸/年;
2.硅錠年產能不低于1000噸;
3.硅棒年產能不低于1000噸;
4.硅片年產能不低于5000萬片;
5.晶硅電池年產能不低于200MWp;
6.晶硅電池組件年產能不低于200MWp;
7.薄膜電池組件年產能不低于50MWp;
8.逆變器年產能不低于200MWp。
作者: 來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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