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林地保護管理,進一步規范審核審批程序,明確審核審批內容和職責,根據《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見附件1),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同時研究制定了新的《使用林地申請表》、《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式樣(見附件2),原依據國家林業局林資發〔2000〕231號文制發的《使用林地申請表》、《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同時停止使用。新式樣的《使用林地申請表》、《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也可以在國家林業局政府網的在線服務欄目內下載,網址:www.forestry.gov.cn。
附件1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
一、建設項目確需使用林地的條件和范圍
(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應當嚴格執行《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經國務院或者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列入省級以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建設項目,確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可以先調整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再辦理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手續。因項目建設導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范圍、功能區調整的,根據其范圍、功能區調整結果,可以調整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再辦理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手續。
(二)生態區位重要和生態脆弱地區按照國家林業局公布的范圍執行。單位面積蓄積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省實際情況確定。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包含其批復的有關規劃中的,或列入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
(四)建設項目類型界定
1.基礎設施項目,包括公路、鐵路、機場、港口碼頭、水利、電力、通訊、能源基地、國家電網、油氣管網等。
2.公共事業和民生項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市政公用、鄉村公路、廉租房、棚戶區改造等。
3.經營性項目,包括商業、服務業、工礦業、倉儲、城鎮住宅、旅游開發、養殖、經營性墓地等。
4.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以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編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為依據。
5.大中型礦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部分礦種礦山生產建設規模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08號)為依據,國土資源部門或者相關部門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五)臨時占用林地類型劃分
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營地、臨時加工車間、攪拌站、預制場、材料堆場、施工用電、施工通道和其他臨時設施用地。
2.電力線路、油氣管線臨時用地,包括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和其他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
3.工程建設配套的取(棄)土場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棄土棄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壓占用地。
4.工程勘察、地質勘查用地,包括廠址、壩址、鐵路公路選址等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探礦、采礦需要對礦藏情況進行勘查。
5.其他確需臨時占用林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