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國土資源部以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了《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規〔2015〕11號,以下簡稱《指標》),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作者: 雷愛先 黃清
來源: 中國國土資源報
原標題:《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解讀
編者按 2015年12月2日,國土資源部以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了《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規〔2015〕11號,以下簡稱《指標》),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該指標的頒布,填補了產業(能源)領域用地標準的一項空白。為什么要發布這樣一項用地控制指標?《指標》主要適用什么類型的光伏項目?具體怎樣確保光伏項目節約集約用地?本報特邀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就《指標》編制和實施的必要性、《指標》主要內容和需要重點說明的幾個問題進行了初步解讀。
為何要發布光伏用地控制指標?
填補產業(能源)領域用地標準一項空白
編制和發布實施《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指標》),是貫徹中央關于“建立最嚴格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和《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強調的“堅持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提出“要健全各類建設用地標準體系”,《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提出的加快形成有利于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法規、政策、標準體系和市場環境,以及《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61號)要求“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控制制度”,“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的具體措施。
建設項目用地審查、供應和使用,應當符合用地控制指標和供地政策。制定《指標》,使光伏工程建設項目用地從無標準控制走向有標準控制,既是完善用地標準控制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運用標準控制規范土地審批和供應、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手段。
目前,國土資源部已單獨或與有關部門聯合發布實施的工程項目用地指標有16項,涵蓋了工業、能源、交通、水利、公共文化和體育等領域。該《指標》的頒布,填補了產業(能源)領域用地標準一項空白。
作者:雷愛先 黃清 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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