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日前下發《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權力和責任清單(試行)》(簡稱清單),該清單強調,電網企業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Alice
來源:CSPPLAZA 原標題: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將由電網賠償損失?
國家能源局日前下發《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權力和責任清單(試行)》(簡稱清單),該清單強調,電網企業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電力企業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有關資料,并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的檢查和監督。
該罰則規定的信息近日通過部分新媒體渠道大量傳播,并引發了行業人士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收購的新一輪探討。那么,這則規定新不新?是否能起到較大作用呢?事實上,此項規定不過是對國家能源局對派出機構權力和責任的明確而已,與罰則的執行并無太大關聯。相關罰則也是此前就已經制定過的,并無新意。
相關法規早已規定罰則
此次下發的上述清單對于不同項目的實施依據、責任事項、追責情形都給予了界定標準和處理流程。值得可再生能源行業關注的是其對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處罰的相關規定,其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電網企業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電網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ㄒ唬┻`反規定未建設或者未及時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二)拒絕或者阻礙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的;(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時提供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服務的;(四)未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的;(五)其它因電網企業或者電力調度機構原因造成未能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情形。電網企業應當自電力監管機構認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之日起15日內予以賠償。
罰則并未得到有效貫徹執行
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問題愈加嚴峻,近年來,并網消納問題始終是制約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主要障礙。今年以來新能源消納形勢更加嚴峻,新能源與常規能源之間的運行矛盾不斷加劇。大量的棄風、棄光現象既造成了可再生能源資源的巨大浪費。國家能源局的統計數據顯示,上半年,全國風電上網電量977億千瓦時,同比增長20.7%;風電棄風電量175億千瓦時,同比增加101億千瓦時;平均棄風率15.2%,同比上升6.8個百分點。棄風限電主要集中在蒙西(棄風電量33億千瓦時、棄風率20%)、甘肅(棄風電量31億千瓦時、棄風率31%)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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