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國土資源部發布《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指標》),完善了我國的用地標準體系,為促進光伏產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提供了政策支撐。
作者:羅 明 楊 紅 雷逢春
來源: 中國國土資源報
原標題:光伏項目用地控制指標要點十問
2015年12月2日,國土資源部發布《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指標》),完善了我國的用地標準體系,為促進光伏產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提供了政策支撐。新世紀以來,光伏產業駛入發展快車道。截至2015年10月,我國光伏發電站總裝機容量已經達3500萬千瓦以上,規劃到2030年裝機容量將達到1億千瓦。而《指標》發布前世界范圍內還沒有專門的光伏發電站用地標準。這樣一份用地控制指標,在技術上有哪些要點需要重點把握?本期請參與制定《指標》的專家為大家逐一解疑。
1.《指標》具體適用于哪些光伏項目? 光伏用地標準包括光伏產品生產企業用地標準和光伏發電站用地標準。目前光伏產品生產企業用地按國土資源部下發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核準,包括投資強度、容積率、辦公及生產輔助設施用地不超過7%,建筑系數不低于30%,綠地率不超過20%。
太陽能光伏發電形式可分為分布式光伏發電和集中式光伏發電。分布式光伏發電是采用光伏組件,將太陽能直接轉換為電能的分布式發電系統,安裝比較靈活,利用現有建筑的采光面進行安裝光伏材料發電。分布式光伏發電一般不占地或是占地比較有限。《光伏發電站工程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指標》)不涉及此類項目,適用的是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地面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
改建、擴建項目應充分利用既有場地和設施,當需新增用地時,其用地指標應控制在《指標》中相同建設規模工程用地指標范圍內。技術改造升級工程應在滿足生產要求和安全環保的前提下,宜在原有場地內進行,盡量不新增用地。
2.光伏用地哪些部分須按建設用地管理? 今年,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務部《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提出: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好補償協議,用地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對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對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
因此,《指標》要求,核發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土地劃撥決定書和簽訂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定或約定建設項目用地總規模和各功能分區用地規模。
3.確定總體指標考慮哪幾項因素? 《指標》分為總體指標和分項指標。總體指標是對項目用地規模的總體控制;依據功能分區,還規定了光伏方陣、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和場內道路4個分項指標。
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的規模大小,與光伏組件的發電效率、安裝所在緯度、項目所在地形區類別、光伏方陣排列安裝方式以及升壓站的升壓等級有直接關系。所以,《指標》中的總體指標是按照這四項因素最終計算確定的。
作者:羅明 楊紅 雷逢春 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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