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項目建設、運維管理,促進項目及時投產使用,長期穩定運行,盡早發揮光伏扶貧電站效益,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等五部門《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9部門《關于積極推進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含戶用)建設的指導意見》(冀發改能源[2016]1201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標題:承德縣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驗收與監管辦法(試行)
來源:承德縣政府信息公開平臺
承德縣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驗收與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項目建設、運維管理,促進項目及時投產使用,長期穩定運行,盡早發揮光伏扶貧電站效益,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等五部門《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9部門《關于積極推進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含戶用)建設的指導意見》(冀發改能源[2016]1201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發改局是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項目驗收的組織管理部門。縣扶貧開發辦、農牧局、財政局、供電公司等縣直部門負責本部門管理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三條 成立由縣發改局、扶貧開發辦、農牧局、財政局、國土局、審計局、環保局和供電分公司等部門組成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聯合工作組,負責項目監督、驗收等工作。
第二章 竣工驗收范圍和依據
第四條 凡列入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計劃的項目,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具備驗收條件都要組織驗收。
第五條 竣工驗收依據。批準的備案、施工、設備采購等文件,現行光伏發電項目驗收規范及有關項目修改、調整、變更文件等。
第三章 竣工驗收標準
第六條 村級扶貧電站主體工程和輔助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完成,滿足工程需要;電站采用的光伏組件、逆變器等主要設備及配套設施經調試運行合格,達到設計要求。
第七條 村級扶貧電站按照設計的內容全部建成,能夠正常使用,符合設計、施工驗收規范及有關質量驗收標準。
作者: 來源:承德縣政府信息公開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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