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易中心8月15日發布了《跨區域省間富?稍偕茉措娏ΜF貨試點規則(試行)》的公告。公告中稱,2017年8月18日將啟動棄風、棄光電能及四川棄水電能跨區域省間現貨交易試點(17日為競價日,18日為執行日)! 榱司徑鈼夛L、棄水、棄光的問題,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和北京交易中心聯合開展國網區域內跨區域省間富裕可再生能源
北京交易中心8月15日發布了《跨區域省間富?稍偕茉措娏ΜF貨試點規則(試行)》的公告。公告中稱,2017年8月18日將啟動棄風、棄光電能及四川棄水電能跨區域省間現貨交易試點(17日為競價日,18日為執行日)。
為了緩解棄風、棄水、棄光的問題,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和北京交易中心聯合開展國網區域內跨區域省間富裕可再生能源電力現貨交易。
跨區域現貨交易定位為送端電網棄水、棄風、棄光電能的日前和日內現貨交易。當送端電網調節資源已經全部用盡,各類可再生能源外送交易全部落實的情況下,如果水電、風電、光伏仍有富余發電能力,預計產生的棄水、棄風、棄光電量可以參與跨區域現貨交易。
其中對于售電公司權利義務,公告中是這樣說的:
(1)參與跨區域現貨交易,簽訂和履行電力交易合同。市場初期可直接參與跨區域現貨交易,也可委托受電地區電網公司按照合同明確的報價原則、策略參與跨區域現貨交易,參與形式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
(2)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擁有配電網的售電公司應向其他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
(3)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詳情如下:
關于發布《跨區域省間富?稍偕茉措娏ΜF貨試點規則(試行)》的公告
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同意印發<跨區域省間富余可再生能源電力現貨試點規則(試行)>的復函》(國能函監管〔2017〕46號)的相關要求,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會同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對試點規則進行了修改完善,現正式向市場主體發布。
定于2017年8月18日啟動棄風、棄光電能及四川棄水電能跨區域省間現貨交易試點(17日為競價日,18日為執行日),請相關市場主體做好參與交易的準備。
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5日
跨區域省間富余可再生能源電力現貨交易試點規則(試行)
(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北京電力交易中心)
(2017年8月14日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配套文件精神,發揮市場配Z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充分利用國家電網公司經營區域內跨區域省間通道輸電能力,有效促進西南及三北地區可再生能源消納,緩解棄水、棄風、棄光問題,規范開展國家電網公司經營區域內跨區域省間可再生能源電力現貨交易(以下簡稱跨區域現貨交易),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跨區域現貨交易是指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會同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在國家電網公司經營區域內通過跨區域輸電通道,組織買方(含電網企業、電力用戶、售電企業)與賣方(水電、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跨區域現貨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開展的電力現貨交易。
第三條跨區域現貨交易定位為送端電網棄水、棄風、棄光電能的日前和日內現貨交易。當送端電網調節資源已經全部用盡,各類可再生能源外送交易全部落實的情況下,如果水電、風電、光伏仍有富余發電能力,預計產生的棄水、棄風、棄光電量可以參與跨區域現貨交易。
第四條跨區域現貨交易需要滿足送受端電網和跨省區通道安全約束,市場出清要閉環考慮電網安全約束條件,實現電網安全運行和市場有序運作的協調統一。
第五條參與跨區域現貨交易的全部為水電、風電和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跨區域現貨交易,充分利用通道資源和全網調節能力,提高電網整體可再生能源消納水平。
第六條堅持市場化導向,買賣雙方自主自愿參與市場,根據市場成員報價的優先級順序,確定成交電量和成交電價,集中競價出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確保市場運作規范透明。
第七條本規則適用于送受端本地現貨市場尚未建立,為緩解棄水、棄風、棄光問題,暫由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組織開展的跨區域現貨交易。參與跨區域現貨交易的所有市場主體、電網企業調度機構必須遵守本規則。受端現貨市場建立后,按其規則執行。
第八條本規則中涉及電力的量綱為兆瓦,電量的量綱為兆瓦時,電價的量綱為元/兆瓦時。
第九條本規則中涉及的“日”指自然日,“工作日”是指不包含國家法定工休日和節假日的標準工作日。
第二章市場成員管理
第十條跨區域現貨交易市場主體包括
(1)賣方:送端電網內水電、風電和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
(2)買方:受端電網企業、大用戶、售電公司和火電企業;初期受端電網企業可以代理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參與。
(3)輸電方:電網企業。
第十一條市場主體準入條件
已在電力交易機構完成市場注冊手續后均可參加。
第十二條發電企業權利義務
(1)根據棄水棄風棄光電能界定標準,確定參與交易的發電能力,參與跨區域現貨交易,簽訂和履行電力交易合同。
(2)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3)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保障電站(含分布式電源)涉網性能和電能質量達標合格,按規定提供輔助服務。
(4)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5)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電力用戶權利義務
(1)參與跨區域現貨交易,簽訂和履行電力交易合同。市場初期可直接參與跨區域現貨交易,也可委托電網公司按照合同明確的報價原則、策略參與跨區域現貨交易,參與形式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
(2)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3)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4)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調度要求安排用電。
(5)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第十四條售電公司權利義務
(1)參與跨區域現貨交易,簽訂和履行電力交易合同。市場初期可直接參與跨區域現貨交易,也可委托受電地區電網公司按照合同明確的報價原則、策略參與跨區域現貨交易,參與形式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
(2)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擁有配電網的售電公司應向其他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
(3)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4)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第十五條電網企業權利義務
(1)保障跨省區輸電通道等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2)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作為輸電方簽訂交易合同并嚴格履行。
(3)向市場主體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收費等各類供電服務。
(4)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5)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第十六條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職責:
(1)負責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力現貨交易技術支持系統,按市場規則組織跨區域現貨交易。
(2)保障電力系統統一調度,負責跨區聯絡線安全校核。
(3)負責向相關電力交易機構提供交易結果、執行情況等跨區域現貨交易結算所需信息。
第十七條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職責:
(1)負責市場交易主體的注冊管理。
(2)負責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及相關服務。
(3)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第十八條省電力交易機構職責:
(1)配合做好市場交易主體注冊工作;
(2)配合做好電力交易結算有關工作。
第十九條送端省電力調度部門(送端省調)職責:
(1)負責組織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報價。
(2)負責省內電網安全校核和合同簽訂。
(3)負責跨區域現貨交易結果在發電側的執行。
(4)負責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交易結果、執行情況等結算所需信息。
第二十條受端省電力調度部門(受端省調)職責:
(1)負責組織省內大用戶、售電公司報價。
(2)負責根據省內消納能力,代表電網企業參與跨區域現貨交易報價,或者按照委托合同確定的購電報價策略參與跨區域現貨交易報價。
(3)負責省內電網安全校核和合同簽訂。
(4)負責跨區域現貨交易結果在用戶側的執行。
(5)負責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交易結果、執行情況等結算所需信息。
第二十一條市場主體在電力交易平臺上注冊后即可參與跨區域現貨交易。已經完成注冊的市場主體不需再為參與跨區域現貨交易單獨注冊。
第二十二條已注冊的市場主體,其注冊信息變更、注銷按照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市場主體資格注銷后,停止其在跨區域現貨交易中的所有交易活動。
作者: 來源:北京電力交易中心
責任編輯:wutongyuf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