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
為促進我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和《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2017年度海南省普通光伏電站實施方案的通知》(瓊發改交能〔2017〕1868號)《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海南省2017年度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方案的通知》(瓊發改交能〔2017〕2442號)精神,在各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對本區域內申報光伏發電項目統籌初選的基礎上,我委組成考核組完成了項目的優選工作,確定了海南省2017年度普通光伏電站名單及規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度普通光伏電站名單及規模是企業開展光伏電站建設、并網發電和申請可再生能源補貼的依據,各有關市縣要高度重視,及時將《海南省2017年度普通光伏電站名單及規模》通知項目業主,并指導業主推動項目建設,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督查項目業主務必于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項目建設工作。
二、請各有關市縣通知相關企業于2017年12月15日前到省發展改革委核實項目建設規模和內容,并在投資項目在線監管平臺完成項目備案工作,逾期將取消其資格。
三、各有關市縣要將如下要求,以書面形式告知項目業主:
(一)項目用地必須符合《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扶貧辦 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界定的范圍及相關要求,項目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規〔2015〕11號)要求。
(二)項目備案后1年內未建成并網的,調整出2017年度實施方案,待項目完工后,再視情況納入投產年度的實施方案。對未按既定承諾日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取消其當年度建設資格,且對其出資人今后再申報的建設項目及規模實行限制配置。
(三)項目備案后,項目公司名稱、項目法人、項目主要控股方、項目建設地點在項目驗收竣工前,原則上不能變更,如發生變更,取消其申請可再生能源補貼資格。
(四)項目建設規模不能超過核定規模,超過核定規模部分,不納入可再生能源補貼范疇。建設規模低于實際核定規模30%,需重新備案。
特此通知。
附件1:海南省2017年度普通光伏電站優選名單及規模(第一批,分市縣)
附件2:海南省2017年度普通光伏電站優選名單及規模(第二批,分市縣)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