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電力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距今已經近17年,其中一些規定已經遠不能適應當下電力行業,尤其是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的發展,所以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中科院院士褚君浩日前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事實上,褚君浩早在2012年全國兩會期間,便曾聯合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關于修改《電力法》的議案”。令他們欣慰的是,議案提出后,相關部門高度重視,并出臺了一系列促進光伏等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
《電力法》部分條款已不再適用
在褚君浩看來,修改《電力法》有其必要性。“隨著國內經濟發展及整個社會用電需求和結構的變化,同時由于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供應的迅猛發展,現有《電力法》中部分條款已不再適用,甚至與后來出臺的法律精神不一致。”褚君浩舉例說,如2006年開始實施的《可再生能源法》,雖有“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要求,但由于《電力法》出臺時可再生能源發電尚未形成規模,所以目前看來缺少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規定。
據褚君浩介紹,其去年提交的兩會議案,對修改《電力法》提出了多項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首先應將第三章《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第二十一條“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修改為“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如城市屋頂太陽能項目)發電量可以不再由電網統一調度,但須統一監測。“因為這類項目具有分布廣、規模小等特點,項目雖然接入電網,但發電量小、宜就地利用。”褚君浩對記者解釋說。
其次,褚君浩建議可將第四章《電力供應與使用》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之規定,修改為“鼓勵具有合法資格的投資者投資分布式發電,提供發供用一體化服務,允許分布式電源投資者按照合法規定及協議,完成微電網建設及提供就地供電經營活動”。
最后,褚君浩指出要增加“支持小規模光伏系統直接并網”的條款。“由于50KW以下用戶側所產出的電力,大部分被用戶自己消耗掉,或被變壓器的用戶側消耗完全,很少會送上電網。因此50KW以下用戶側光伏并網系統,對電網幾乎沒有影響。”褚君浩稱。
然而,目前《電力法》僅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的電力并網進行了規定(第二十二條),沒有關于普通用戶小規模光伏系統并網的內容。據此,褚君浩建議修改《電力法》,增加相關條款。如“對居民所用的功率低于50kW的光伏系統,采用合格產品可不經過審批,直接安裝并網”。
修改《電力法》議案獲積極反饋
據悉,褚君浩等代表的議案提交后,國家能源局等主管部門非常重視,并給予了積極反饋。如國家能源局在書面征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及電力企業等多家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又專門召開了《電力法》修改議案辦理工作座談會,當面向人大代表匯報辦理工作,并形成了書面材料——《關于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19號代表議案的初步處理意見》(下稱《意見》)。
“國家能源局在《意見》中表示,現行《電力法》確立的供電專營等制度,確實使分布式發電設施所發電量就地利用面臨法律障礙,已不能完全適應光伏、風電等分布式發電發展的需要。關于我們議案中所提的建議,國家能源局認為其對修改《電力法》以促進分布式發電發展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褚君浩說。
與此相呼應的是,國家電監會在不久前公布的《電力監管立法規劃(2012年—2017年)》中,亦將“推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列為主要任務之一。
不過,《意見》同時坦陳了推動修改《電力法》的工作難度。如“在促進分布式能源發展的過程中,必須統籌處理好分布式電源方與電網企業的利益關系、分布式能源大規模發展與電網安全的關系;考慮到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具有間歇性、不穩定性等特點,為保障用戶獲得可靠的電力,分布式電源也需要大電網的有效支持”。
《意見》據此表示,“對于這些問題,還需要作進一步的深入研究,通過修訂《電力法》,做出科學合理的制度安排。”
盡管如此,褚君浩認為,國家能源局等相關部門還是出臺了一系列推動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這可視為對修改《電力法》的嘗試。
據了解,去年下半年以來,國家能源局公布了《關于申報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的通知》,明確每個省份可申請規模不超過500MW的分布式規模化應用項目,照此匡算,可撬動至少15GW的國內光伏市場。此外,國家電網公司發布了《關于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工作的意見》,規定“位于用戶附近,所發電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分散接入低壓配電網,允許富余電力上網,電網企業按國家政策全額收購富余電力;由分布式光伏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以及接入公共電網的接網工程全部由電網企業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