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號文缺乏對批發市場中競爭結構的謀劃,售電側改革難有成效。文件中紛繁的任務設置也并未反映出統一明確的目標,改革方案亟需系統性思維。
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9號文”),標志著自2002年《電力體制改革方案》(5號文)以來,市場化改革終于再度起航。
9號文的突出特征是放棄了5號文以來以“輸配分離”為代表的結構分拆路線,轉向以促進市場交易為目標的機制改革路線,這無疑成為一項重要進步。不過也要注意到,9號文主要是原則性規定,其實施需依靠眾多配套文件的支撐。然而配套文件卻遲遲未能完全出臺,反映出電力體制改革的復雜與難解,更重要的是,反映出9號文中存在的隱患。
首先,9號文未對競爭性市場結構形成正確判斷。
盡管以往的輸配分離觀點誤解了結構分拆的環節與成本,但其初衷之一,即形成批發市場競爭結構卻具有合理性。然而9號文提出的售電側改革卻迅速倒向另一個極端,即適宜結構分拆的環節保持原狀,轉而引入難以奏效的競爭,從而忽略了批發市場競爭結構的構建。理論和實踐均表明,若無競爭性電力批發市場支撐,電力零售競爭不可能實現;即使批發市場充分競爭,零售市場是否適宜引入競爭仍取決于零售側的需求特征和規制政策。因此,現有的售電側競爭政策著實令人費解。
實際上,政策界對售電側與理論界對售電側的理解并不一致。政策界的理解根源于對計劃體制下電力企業“發、輸、配、售”職能的傳統定位。由于計劃體制并不關注這些功能間的技術性和經濟性劃分,因此沿革下來的傳統思路自然把“售”側重理解為面向最終用戶的零售功能,而忽略了批發交易功能。但是推動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根本技術因素主要來自于供給側,即發電和電網的技術進步改變了供給側成本結構,而需求側的根本特征——缺乏價格響應、無法實時結算和無法跟蹤潮流等卻難有明顯改觀。因此,“售”的真實職能不但從發電側就已經開始,而且在目前及可預見的將來,也主要集中于供給側——這恰恰構成了批發市場改革的主要內容。
由于9號文缺乏對批發市場中競爭結構的謀劃,售電側改革很難取得成效,零售競爭面臨走入歧途的風險。對于目前各地蜂擁而起的售電公司成立浪潮,需要政府保持冷靜的認識,因為這些所謂售電公司的長期利潤很難來自零售環節,而只可能來自于目前仍未出現的批發環節。針對當前問題,必須調整售電側改革方向,即通過對電網企業實施法人分離,將售電業務與電網業務實現系統的財務分離和功能分離,這是進一步推進改革的必要基礎。
作者:馮永晟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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