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能源結構優化和國家政策支持,近年來光伏發電項目發展迅猛。相較于準入和監管較為嚴格的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憑借相對寬松的制度環境和高效及時的補貼政策為廣大投資者所青睞。然而,隨著國家能源局于2018年4月13日發布了《關于完善光伏發電建設規模管理的意見》(“《規模管理意見》”)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兩個文件草案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國家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態度正向減少補貼、鼓勵自發自用及納入規模管理的方向轉變。在本文中,我們將結合實踐經驗,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最新政策動向進行解讀。
一、重新定義分布式光伏項目
根據現行政策之規定[1],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其后,國家能源局又發文增加了“全額上網”的模式,并允許在特定條件下,“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模式可以變更為“全額上網”[2]。
本著大力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發自用的目的,《管理辦法》對分布式光伏發電作出了新的定義,即,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指自發自用或少量余電就近利用,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在用戶側分散式開發的小型光伏發電系統。本次調整最大的變動是戶用以外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被取消了全額上網的權限,除6MW及以下小型光伏發電系統項目可以選擇不超過50%的剩余電量上網(且超出部分不可享受補貼)外,其余項目則只能選擇全部自用模式。
同時,《管理辦法》對分布式光伏項目從容量規模、上網形式等角度進行了分類梳理,具體如下所示:
考慮到當前情況下,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項目最大的風險之一是“自用”部分電量電費收取難的問題,新政下投資人不再有后備方案,該風險將被進一步被放大。
二、補貼政策的改變
上述對于分布式光伏的界定與光伏發電項目的補貼政策息息相關。《管理辦法》依據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容量規模來劃分上網電量以及后續的電價補貼方案,具體如下表所示:
此外,《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未按規定程序和條件進行備案和未依法落實開工條件擅自開工建設的,不能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電價補貼。
通過上述內容不難發現,《管理辦法》通過調整不同規模的分布式光伏項目的上網模式的相應調整了補貼政策。對分布式項目的態度更傾向于鼓勵自發自用,將分布式項目生產的電量盡量做到自身消納。通過該等調整,分布式光伏項目的自用屬性被強調,與用戶側市場的結合將更緊密。不過,好在《管理辦法》設置了類似日落條款,即,在《管理辦法》正式發布前已完成備案并在備案有效期內建成并網的,不受《管理辦法》限制,按原政策執行。因此,預期今年會出現大批全額上網或余電上網的工商業分布式備案項目搶裝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