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國務院規定的“6月大限”將至,鼓勵民間投資細則正在密集出臺。18日,國土部拿出了“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國土資源領域”的意見,而民資進入能源領域的實施細則也可能隨時推出。
如果說早先出臺的鼓勵與引導民資的政策體現的多是宏觀部門的意愿,那么接下來的政策無疑將更具體、更具有含金量,產業管理部門的開放程度才是真正的試金石。資源領域一直以來就是民間資本的“禁區”,現在國土部開始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支持民間資本參與非常規油氣資源勘查開采,承諾“依法保護民間資本參與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的合法權益”。無論是“全面開放”還是“適度開放”,民資進入資源領域的路徑已然出現。
然而,正如公眾擔憂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國有領域缺乏長期、全面的制度安排一樣,民資進入資源領域可能遠比想象的艱難。不僅產業管理部門放不下利益,地方政府也不會輕易松手。黑龍江省日前出臺了“我國首個規范氣候資源利用的地方法規”,根據這個《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企業探測開發風能及太陽能資源必須經過氣象部門批準,而且探測出來的資源屬國家所有。據稱,黑龍江省發布該《條例》源于近年來一些企業隨意探測開發風能、太陽能資源的問題非常突出,而這個《條例》正是要對企業開發探測風能、太陽能資源進行規范。
不可否認,旨在“促進經濟社會與自然環境協調發展”而立法,的確有利于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但問題是,所謂的“氣象立法可超前”到底能夠達到怎樣的效果?這樣的立法是否經得起實踐檢驗?
黑龍江有關《條例》中設立了“氣候評價制度”,主要針對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國家級重大建設工程、大型水利工程等。從環境角度看,就此實施氣候評價,要求可能對氣候產生影響的項目,出具并評審相關可行性論證報告是有意義的。不過,當氣候與資源合而為一出現在《條例》中,所謂的“氣候資源”便有了畫蛇添足之嫌。
黑龍江發布的《條例》中“氣候資源”的定義是指:能為人類活動所利用的風力風能、太陽能、降水和大氣成分等構成氣候環境的自然資源。不要說“氣候資源為國家所有”是個說不清楚的概念,僅就其涉及到的氣象意義上的風力風能、太陽能來說,難道與能源意義上的風能、太陽能不是一回事?果真如此,前述國家能源局有關民資進入能源領域的實施細則中,又將如何陳述能源市場的放開?
客觀上,為了這個概念,在眾多的行政審批機構里,又將增加一個“氣象主管機構”,這個原本的技術機構據此有了涉及氣象資源審批的權利。對于能源領域的投資者而言,既要面對一項新的許可制度,又將面對“氣象行政執法人員”可能開出的罰單。
我們認為,將“風能太陽能資源屬于國有”予以立法,并規定“不得隨意開發”是倉促而草率的。這種限制性地方法規,更與國家鼓勵引導民間資本進入能源領域的的方針不符。通過網絡輿論強烈的反彈也似乎顯示,“風能太陽能國有立法”的意圖似不為公眾所理解,立法者顯然需要小心求證謹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