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即1044號文件),對綠證的管理、核發、交易、認證全流程作了規范統一,結束了之前綠證制度的“混亂局面”,綠證制度的供給側改革已經明確方向,綠證制度“上半場”即將走完,以綠證制度需求側改革為主的綠證制度改革“下半場”亟需登上歷史舞臺。
綠證制度的“上半場”
1044號文件的發布,是結合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與我國能源結構重大調整目標,以供給側為主對132號文件進行了重大改進。
一是在主體上擴大了綠證的核發范圍,對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全量核發綠證,實現了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全覆蓋,認可了所有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綠色價值以及其供給可再生能源電力對改善環境所做的貢獻。
二是在綠證核發的管理上統一由國家能源局進行負責,包括制定核發與交易規則、組織開展核發和交易以及監督管理實施,防止個別企業、組織頒證的源頭性混亂,也避免了地方自行其是,綠證制度的管理更加規范,極大地提高了綠證的權威性與國際認可度。
三是在交易方式上文件對其進行了具體明確,明確了綠證交易可采取雙邊協商、掛牌與集中競價等方式進行,并將綠電交易平臺擴展至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以及其他交易平臺,可再生發電企業出售綠證更加的方便快捷,交易效率將會得到極大的提高。
四是在認證標志上統一并規范消費可再生能源認證體系,為綠證設計統一編號以及相關信息,明確了以綠證認證綠電環境屬性的唯一性,將打破綠證與地方“變種綠證”以及“合同代證”并存局面,有效避免“一電多證”造成綠色環境價值被重復計算風險,進一步增強綠證的權威性和通用性。
僅有綠證制度的“上半場”并不是完整的綠電制度
綠證制度實質上是一種以綠證為標的物的交易制度,在交易中需要供給側與需求側共同參與,僅有供給側參與的交易制度是不完整的,在實際應用中也很難發揮實效,存在以下問題:
綠色價值的需求不是自然形成的。無論是國內綠證還是國外的綠證制度實際上都是一種“政府立租”行為,通過電力用戶支付可再生能源的綠色價值承擔用能清潔化的成本。目前國內購買綠證動力主要來源于“出口導向”,綠證購買方希望通過為綠色價值付費對產品進行綠色認證以求進入國際市場,相當于國外政府立租了中國企業,其余企業或個人購買綠證完全依靠自愿,幾乎沒有消費動力來源,造成綠證的需求量相對于供給量而言非常小,綠證的供需無法準確反映環境屬性增值。1044號文發布后對所有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核發綠證,有效實現了綠證在全國范圍內的全覆蓋,但同步也會增加綠證的供給量,在沒有新需求的情況下,綠證的實際價值尚無法充分體現。
可再生能源不參與市場造成綠色價值的雙重收費。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長期采用固定電價制度,帶補貼項目只不過是財政出了一部分固定電價而已,不帶補貼項目雖然財政沒出資金但是改變不了仍然使用固定電價不承擔平衡責任、由調節性機組無償支付平衡責任承擔的費用現實。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帶補貼的固定電價項目中,由國家財務部門批復一部分資金來執行補貼政策,實質上補貼資金的最終來源還是來自消費者,而在固定電價中本身已經包含了足夠的收益,對其核發綠證相當于再次向用戶收了一次附加基金。在平價的可再生項目中,可再生能源在不參與市場的情況下,實質上還是執行原有的固定電價機制,只不過補貼由調節性電源支付。在固定電價機制下,由于可再生能源發電出力具有波動性與不確定性,系統的平衡責任基本由火電承擔,造成火電的利用小時數下降并且煤耗增加,火電成本的上升最終由全體電力用戶買單,加上用戶為其承擔的綠證收益,相當于未參與市場的可再生能源得到了兩筆綠色收益,出現該部分綠色價值向用戶重復收費現象。
綠證的定價機制沒有錨點。綠證制度的推出開啟了“市場價+綠證”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新模式,但是目前綠證交易價格是用第一筆綠證交易的50元一張的綠證價格為作參考值,并且價格參考被沿用至今。在綠證全量進入市場后,加上消費綠證全憑自愿的背景下,沒有強制性電價加價作為調控綠證價格的手段,如果綠證價格完全由市場定價,綠證價格就沒有準確的參考,很可能會出現綠證價格在短時間內極高或極低的大幅波動,甚至出現綠證價格“失控”的情況,仍然起不到穩定綠證價格的預期作用,進而導致“市場價+綠證”模式不能對可再生能源收益形成穩定的預期,同時國家調控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速度和質量將無從下手。
綠電交易不應是增加現有可再生發電收益的手段。綠電交易是在電能量基礎上進行綠色價值加價,綠色價值加價本應是為了保證可再生企業有能力去支付購買的調節成本。國外綠電交易是通過用戶購買電力同時搭售綠證方式進行,在其大部分合同中約定在可再生能源上網點進行交割且平衡責任明確由用戶進行承擔。與國外不同的是國內的綠電交易進行的號稱是“證電合一”的交易,實際上買方用電與賣方發電在同一時段無法對應,發用電的不匹配將會在系統中產生平衡責任,現行綠電交易合同中沒有約定平衡責任的承擔方,簡而言之就是沒有承擔方,然而平衡責任卻不會憑空消失,只能由具備調節能力的調節性電源承擔。可再生企業拿到了綠色價值加價收益卻沒有向火電等調節電源支付平衡費用使得可再生企業“富上加富”,而本就經營困難的火電企業依然在無償提供平衡服務,出力方與收益方出現不統一現象不符合經濟規律,也不利于市場公平。
綠證制度亟需進入“下半場”
綠證制度不是完全獨立的,反而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綠證制度僅僅改革供給側是不夠的,還需建立配套機制保障其實施,兼顧保穩定與改到位,即開啟綠證制度的“下半場”。
通過綠證配額制度建立穩定的綠色價值需求。綠水青山是所有人的綠水青山,保護環境、促進能源綠色轉型是所有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建議及時推出與綠證制度配套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促進全社會共同平等承擔能源轉型成本,共同為可再生能源的綠色價值付費。“綠證+配額”機制既是國際通行做法,也是推動我國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的有效手段,有了綠證消費配額制度,才能促使電力用戶之間公平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為社會全員消費綠證帶來內在動力,調動需求側消費綠證的積極性;同時合理的配額分配機制,也有助于實現綠證市場的供需平衡,起到穩定市場作用。
通過可再生能源進入市場解決綠色價值雙重收費問題。綠證收益從另一方面來說可以認為是為了彌補可再生能源進入市場后的收益損失(即可再生企業向火電等調節型電源支付的調節成本)。綠證市場是全國性的市場,但是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還沒有在全國范圍內鋪開,必然出現未參與市場的可再生發電企業未支付調節成本但是獲得綠證收益現象,存在可再生發電企業“搭便車”“吃兩頭”行為,因此要盡快推動全部可再生項目進入市場以解決其綠色價值重復收費問題。同時由于各地可再生項目發展不盡相同,在可再生能源開發不足的地區綠證價格將會超過其入市后的損失,同樣在可再生能源開發過多的地方綠證收益將無法補齊其參與市場損失,可通過“補齊”與“補不齊”作為價格杠桿引導各地區可再生項目的開發與投產順序,以促進可再生項目的合理布局。
建立綠色加價制度。2022年,國內多地為保證用電平衡針對高耗能行業制定了用電加價政策,對其超出合同的用電量進行用電價格加價。綠證制度可以同樣參考其加價機制,對于未按時完成綠色消費義務的電力用戶收取合理的電價加價作為其用電的綠色加價,一是通過以加價機制中未完成綠色消費義務電價加價為錨點合理的對綠證價格進行調控,防止綠證價格在市場中進行大幅波動,能夠起到穩定市場價格的作用。二是通過政府進行監管和監測,對不按時完成綠色消費義務的用戶進行處罰,提高電力用戶的逃避綠色消費義務成本可以促使所有電力用戶按時按量履行義務,保證綠證制度需求側公平,防止綠證制度在需求側演變成“一紙空文”,確保綠證制度的有效實施。三是可通過綠色加價制度調控可再生能源發展速度,避免出現可再生能源項目與可再生裝備制造的大起大落。
同步進行綠電交易改革。在1044號文進一步明確了綠電交易合同中分別約定綠證與物理電量的價格后,綠電的綠色價值屬性已經被以綠證的形式與電能量剝離,綠電交易在實質上已經變成了在同一合同中進行的兩種交易,“證電合一”已名存實亡,因此綠電交易應同綠證制度同步進行改革,綠色屬性已經納入綠證管理范疇,其剝離出綠色屬性后的電能量部分應與常規電源發電在市場中同臺競爭,在交易合同中應明確電力在發電側上網節點購買,由購買綠電的電力用戶或者售電公司承擔平衡責任,厘清主體間經濟責任,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這才是真正實現了為綠色價值付費。
就像練就絕世武功需要完整修煉武功秘籍的“上篇”與“下篇”一樣,建立完整成熟的綠證交易制度既需要綠證制度的“上半場”做外在支持,還需要綠證制度的“下半場”做內在動力。應盡快完善綠證制度的配套機制建設,推動綠證制度“下半場”及早開幕,內外兼修,推動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形成“綠證+市場”的價值體系,加快新型能源體系構建,早日實現我國能源結構轉型目標。
作者: 來源:中國電力企業管理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