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光、棄風等問題的出現,既有技術上的因素,也有利益上的考量。此次主管部門開始著力從利益調整上解決這一問題,說明后者的影響更大
作者:本刊記者 張廣明
來源:《太陽能發電》雜志 2016年6月刊
原標題:“保障性收購政策”落地:利益調整的第一步
千呼萬喚始出來。
近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了《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核定了部分存在棄風、棄光問題地區規劃內的風電、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并對如何落實這一措施進行了部署。
根據上述通知,除資源條件影響外,未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的省(區、市),不得再新開工建設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含已納入規劃或完成核準的項目);未制定保障性收購要求的地區應根據資源條件按標桿上網電價全額收購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未經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同意,不得隨意設定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
在政策救濟方面,通知則規定,對于保障性收購電量范圍內的限發電量要予以補償。
此次納入全額保障性收購的省份主要是中西部的省份,其中,位列I類資源區的則包括青海海西、甘肅部分地區、新疆哈密等四個地區以及內蒙除東部幾個盟市以外的地區,其保障性利用小時數為1500小時,東北三省、河北部分地區、山西部分地區、陜西榆林、延安以及青海、甘肅、新疆等不包括在I類資源區的地區則屬于II類資源區,其保障性利用小時數在1300~1450小時之間。
保障性收購政策落地 在苦等了近半年之后,全額保障性電量收購政策終于正式出臺。
根據兩部門發布的通知,此次全額保障性電量收購主要集中在出現棄風、棄光問題的省份,這些地區要按照此次核定的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并安排發電計劃,確保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以內的電量以最高優先等級優先發電。已安排2016年度發電計劃的省(區、市)須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對發電計劃及時進行調整。
除了發電計劃方面要保障外,在電力調度上,則要求各省(區、市)主管部門和電網調度機構應嚴格落實《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中關于優先發電順序的要求,嚴禁對保障范圍內的電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向煤電等其他電源支付費用的方式來獲取發電權,妥善處理好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調峰機組優先發電和輔助服務市場之間的關系,并與電力交易方案做好銜接。
此外,對于光伏電站所發的超過保障性電量之外的部分,則規定,應通過市場交易方式消納,由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與售電企業或電力用戶通過市場化的方式進行交易,并按新能源標桿上網電價與當地煤電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的差額享受可再生能源補貼。
作者:張廣明 來源:《太陽能發電》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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