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寧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布通知,就《寧夏回族自治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各方意見。 意見稿原文如下: 寧夏回族自治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要求,促進自治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助力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分布式光伏在用戶側開發、在配電網接入、原則上在配電網系統就近平衡調節。 第三條鼓勵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自然人作為投資主體,依法依規開發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分為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四種類型。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資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資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市政、文化、體育設施、交通場站等公共機構以及工商業廠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接入用戶側電網或者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且用戶與發電項目投資方為同一法人主體),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35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20兆瓦或者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110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分布式光伏依托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應當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即所有建筑設施必須位于經政府規劃部門審批確定同一宗地范圍內,同一企業擁有兩個相鄰地塊,若未辦理土地合并手續,也不能視為同一用地紅線范圍。農光互補、漁光互補以及小型地面電站光伏發電項目歸于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 第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網模式包括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 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機構建設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30%,依托工商業廠房建設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50%,超出比例的上網電量不進行結算。 大型原則上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待寧夏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后,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參與現貨市場。 涉及自發自用的,用電方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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