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日前發布《關于促進能源領域民營經濟發展若干舉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促進能源領域民營經濟加快發展,引導民營經濟在推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和建設新型能源體系中做大做優做強。《通知》明確,支持民營企業提升發展動能。支持投資能源基礎設施,支持發展能源新業態新模式,支持民營企業積極投資新型儲能、虛擬電廠、充電基礎設施、智能微電網、“沙戈荒”大基地等能源重大項目。 民營企業具有市場敏感敢于創新的獨特優勢 民營經濟已成為我國能源領域、特別是新能源產業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回顧過去十余年的發展歷程,無論是在光伏制造領域占據全球領先地位,打造出從硅料、硅片、電池片到組件的完整產業鏈優勢,還是在風電裝備制造、項目開發建設、技術創新應用等方面,民營企業都展現出了驚人的活力和創造力,成為推動我國新能源實現跨越式發展的主力軍之一。據統計,我國民營企業在光伏制造領域產能超過70%,風電設備制造領域超過60%。在光伏、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開發方面,民營企業也保持著30%以上的市場份額。在國家能源轉型戰略實施過程中,民營企業已成為推動產業創新發展、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力量,為我國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作出了突出貢獻。 民營企業具有機制靈活、決策高效、市場敏感、敢于創新的獨特優勢。與國有企業相比,民營企業決策鏈條短、反應速度快,市場敏感性強,更善于抓住市場機遇。在資源配置方面,民營企業更加注重效率和投入產出比,能夠在有限資源條件下實現較高收益。在技術創新方面,民營企業敢于嘗試、敢于冒險,多年來在光伏電池技術迭代、風電裝備大型化、新型儲能技術研發等方面都走在了行業前列。許多民營企業已從單一設備供應商成長為集成整體解決方案提供商,為行業深度賦能。 多維立體全方位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新能源發展 能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命脈和重要物質基礎,本次國家能源局出臺的舉措政策,踐行這一戰略思想,從供給、消費、技術、制度和國際合作五個維度構建起一個多維度、立體化的政策支持體系,旨在全方位賦能民營企業。 供給開發方面,助力破除參與壁壘、拓展發展空間。《通知》著力于進一步放開市場準入,特別是在新能源項目開發、重大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明確支持民營企業投資參與“沙戈荒”大基地開發建設,鼓勵民營企業投資建設光熱發電、生物質能多元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供暖等項目。 消費利用方面,支持參與集成發展、培育新業態新模式。隨著能源系統形態的深刻變革,新能源開發利用的靈活性、集成性日益重要。《通知》支持民營企業發展能源新業態新模式,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參與綠電直連、智能微電網、虛擬電廠、新型儲能、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等新興業務。 技術創新方面,鼓勵協同攻關、支持轉型升級。技術創新是新能源發展的核心驅動力,《通知》積極支持民營企業深度參與能源領域重大科技創新,鼓勵民營經濟領軍企業參與研究制定能源科技發展重大戰略、規劃、標準和政策,鼓勵國家科技創新平臺與民營企業協同攻關,特別是明確支持在“沙戈荒”大基地中應用一定規模的前沿技術光伏組件。 制度建設方面,完善市場機制、提升服務效能。良好的制度環境是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土壤,《通知》致力于完善市場化機制,提升政務服務水平。明確將通過不斷健全市場準入制度、推動完善生產要素獲取機制、持續規范能源市場秩序等措施,推動民營企業公平參與市場;實行一窗受理、在線并聯審批等優化能源投資審批流程,以及多種方式切實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等措施提升能源政務服務水平。 國際合作方面,支持高質量“走出去”、融入全球價值鏈。《通知》支持引導民營企業高質量“走出去”,高質量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穩妥開展風電、光伏、氫能、儲能等綠色能源項目合作,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全球新能源產業鏈、供應鏈重塑,提升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 政策落地將助力民營企業參與新能源建設熱情 《通知》的制定和實施,并非孤立的政策點,而是旨在通過關鍵環節的突破,以點帶面,助力激活整個能源領域民營經濟的“一池春水”。 一是推動民營企業在新能源開發建設上有更廣的參與面。隨著項目開發環節壁壘的破除和公平競爭環境的改善,更多有實力、有技術、有熱情的民營企業將有更大機會和更大動力進入此前難以涉足或創新發展的領域,如大型“沙戈荒”能源基地、光熱電站以及各類新業態新模式集成發展等。 二是促進民營企業在技術應用創新上更為積極。政策對技術創新的明確支持和市場化機制的完善,將極大激發民營企業的研發投入和創新熱情。民營企業將更積極地將前沿技術應用于實際項目,創新技術應用場景和研發模式,特別是在高效率光伏組件、大容量風電機組、高質量新型儲能、和人工智能+新能源等領域,有望涌現出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民營領軍企業,引領產業技術方向。 三是助力民營企業在新能源市場化交易上更加活躍。民營企業,特別是發電企業和用戶側主體,是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重要力量。《通知》保障其平等參與各類電力市場交易,將有效提升市場活躍度。民營企業憑借其靈活的經營策略和對成本效益的高度敏感,可促進價格發現,優化資源配置,推動電力市場體系的成熟與完善,助力構建新型電力系統。 當然,政策的生命力在于執行,《通知》效力能否充分發揮、政策初衷能否圓滿實現,關鍵在于后續的落實。這需要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拿出“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決心和行動,將《通知》中的原則性規定轉化為可操作、可量化、可考核的具體任務和路徑方案,進一步細化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監督評估機制,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惟其如此,這項全方位支持民營企業參與能源建設的政策,才能成為驅動我國能源革命向縱深發展、助力實現“雙碳”目標、讓民營經濟煥發勃勃生機的強大引擎。 (作者系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新能源院院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