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能源領域民營經濟發展若干舉措的通知》(下稱《通知》)公開發布,旨在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支持能源領域民營企業加快高質量發展,引導民營經濟在經濟社會全面綠色低碳轉型和新型能源體系建設中發揮更大作用,努力實現做大做優做強。 《通知》的出臺,釋放出國家堅定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積極信號,為民營企業深度融入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通知》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破除制約民營企業公平參與和健康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必將進一步激發民營企業在能源領域的投資熱情和創新活力。隨著各項舉措的落實,民營企業將在更加開放、規范、便利的市場環境中不斷壯大,為加快建設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注入強勁動能。 問題導向有的放矢 《通知》具有鮮明的問題導向,旨在針對民營企業在能源領域投資過程中遇到的各類困難和障礙,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 第一,民營企業在能源領域面臨較高準入門檻和不公平競爭環境,發展受到多重制約。我國能源行業尤其是在傳統的油氣、電網以及核電等核心領域,長期以來由國有企業主導,民營企業進入相關領域的門檻較高,民營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往往處于不利地位。國有企業在能源資源分配方面通常享有政府支持與制度性保障,特別是在土地使用權、礦產資源勘探、項目審批等關鍵環節,民營企業獲取相關要素的難度較大。一些能源類項目對投標企業的資質、業績、資金實力等提出了較高要求,民營企業由于規模較小、資源受限,難以達到標準。同時,部分領域管理不規范的問題也擾亂了企業的經營管理秩序,給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帶來了消極影響。 第二,民營企業在能源項目投資中面臨著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我國金融體系以銀行間接融資為主,但銀行在貸款審批中通常更傾向于具有穩定抵押物、較高信用評級和強大母公司支持的企業,這使得民營企業在獲取貸款時面臨較高門檻和成本。同時,能源項目本身投資周期長、風險較大,進一步加劇了金融機構的審慎態度,導致針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和產品供給相對不足,制約了民營企業在能源領域的投資積極性和發展潛力。此外,債券融資的門檻較高。即便部分企業能夠在公開市場上發行債券,也往往需要像中債增進等擔保增信機構的支持,這使得能源項目(尤其是那些投資規模大、周期長的項目)籌資渠道進一步受限。 第三,現有體制機制難以適應能源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需求。近年來,民營企業在新能源領域取得了顯著進展,成為推動行業快速發展的重要力量。目前,風電整機制造企業中,民營企業約占60%;光伏制造領域,民營企業占產業鏈超過70%的產能;2023年國內新型儲能系統出貨量排名前十的企業中,有9家為民營企業。新能源產業的快速發展也催生了分布式能源、智能微網、虛擬電廠等新模式,對體制機制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在新技術應用、法律責任界定、市場監管、收益分配機制等方面,缺乏統一標準和完善制度,現行政策法規對新業態的支持和規范亦顯不足。同時,民營企業在產學研協同創新方面存在明顯短板,創新鏈條不完善,高端技術人才和綜合管理人才儲備不足,已成為制約其持續創新和高質量發展的突出問題。 第四,民營企業高質量“走出去”面臨諸多挑戰。近年來,能源領域的民營企業積極拓展國際市場,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的重要力量,光伏產品、風電裝備、儲能系統等產品在全球市場上占據了領先地位。然而,當前國際市場環境日益復雜多變,國內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既面臨國際壁壘增多的外部壓力,也存在惡性競爭加劇的內部問題。面對新的形勢,亟需提升整體競爭實力,加強軟實力建設與國際敘事能力,加快與國際標準接軌,以更好應對挑戰,實現高質量發展。 多措并舉務求實效 《通知》圍繞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總體目標,聚焦三個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支持民營企業提升發展動能,二是推動民營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三是提升能源政務服務水平。 (一)強化對民營企業能源投資的支持力度 為加強對民營企業在能源領域投資的支持力度,擴大民營企業投資參與范圍,《通知》明確提出支持投資建設能源基礎設施。支持民營企業參股投資核電項目,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支持民營企業投資建設水電、油氣儲備設施、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等基礎設施項目,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油氣管網主干線或支線項目。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沙戈荒”大基地投資建設,鼓勵民營企業建設光熱發電、生物質能多元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供暖等項目。 為緩解民營企業融資壓力,降低融資成本,提升其在能源領域投資和技術創新的能力。《通知》提出要探索拓寬融資渠道,推動利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支持能源重點領域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持續支持能源領域民營企業發行上市、再融資、并購重組和債券融資,鼓勵金融機構提高綠色金融服務能力,開發更多符合能源領域民營企業特點的專項信貸產品。 在支持引導民營企業高質量“走出去”方面,《通知》鼓勵民營企業高質量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穩妥開展風電、光伏、氫能、儲能等綠色能源項目合作,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利用國內外智庫資源,通過各種方式向能源企業宣介有關國家能源政策,為民營企業拓展海外市場提供幫助。 (二)促進民營企業布局能源新業態新模式 在新型能源體系建設過程中,分布式能源與新型儲能、智能微電網、虛擬電廠、綠電交易、充電基礎設施等多種新業態新模式加速涌現,成為引領能源變革、支撐電力系統轉型的重要力量。這些新興領域不僅提升了能源體系的靈活性與韌性,也為優化能源資源配置、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增強能源安全保障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撐。相較于傳統的集中式能源體系,新業態更加注重靈活性、智能化和可持續性,對市場主體的技術創新能力和快速響應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民營企業憑借機制靈活、創新活躍等優勢,在新業態發展中具備天然潛力。 《通知》強調支持民營企業發展能源新業態新模式。加快發展虛擬電廠,有序推動發展綠電直連模式,研究出臺支持智能微電網健康發展的意見,制定推動大功率充電、提升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質量等政策,支持民營企業積極投資新型儲能、虛擬電廠、充電基礎設施、智能微電網等能源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這將進一步拓寬民營企業在能源領域的發展空間,加速新型能源技術和商業模式的應用落地,促進能源體系的轉型升級,推動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 當前,能源行業正加快與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的深度融合,積極構建以數據驅動、智能感知和柔性調節為特征的新型能源系統。為了順應這一發展趨勢,《通知》明確提出支持民營企業轉型升級。鼓勵傳統民營能源企業加快數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級,支持民營企業在煤礦、電廠等智能化改造中發揮更大作用。鼓勵民營企業推進風電場、光伏電站構網型技術改造,創新“人工智能+”應用場景,提高出力預測精度、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培育風電、光伏設備循環利用先進技術和商業模式,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通知》還強調要鼓勵民營經濟創新發展。積極支持民營企業深度參與能源領域重大科技創新,鼓勵民營科技領軍企業參與研究制定能源科技發展重大戰略、規劃、標準和政策。鼓勵國家實驗室等國家科技創新平臺與民營企業協同攻關,實現成果開放共享。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能源領域國家科技專項,引導民營企業與國企、其他機構協同創新,針對重點項目開展聯合攻關。通過鼓勵高校、科研機構與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培養更多具備創新能力和實踐經驗的能源技術人才,鼓勵海外高端人才回流,為國內能源產業的發展注入新的智力支持。 (三)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輸電網和油氣管網是能源行業典型的自然壟斷性環節。在這些環節,市場競爭難以形成或維持,政府需要對其進行嚴格監管,以保障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在競爭性環節,政府則需防止壟斷企業利用其在自然壟斷領域的優勢向上下游延伸,限制市場競爭,阻礙能源行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 為此,《通知》明確提出要不斷健全市場準入制度、推動完善生產要素獲取機制、持續規范能源市場秩序。《通知》強調推進油氣管網運銷分離,引導民營企業更便捷進入油氣市場競爭性環節。制定進一步深化電力業務資質許可管理的實施意見,支持民營施工企業積極參與電網建設。研究推進電力二次系統技術監督市場化改革,促進技術監督服務市場向民營企業開放。電網、油氣管網等提供公共服務的能源企業要及時公開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輸送能力、運行情況、價格標準等信息,為民營企業投資和經營決策提供公開透明的信息。深入落實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健全能源領域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修訂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督促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向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等經營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以及依法監管整治違反市場規則、不正當競爭、行政不當干預等行為,依法查處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加強對發電企業利用“發售一體”優勢違規搶占市場份額的行為監管,深化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問題糾治,為民營企業等各類經營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營造良好環境。 這一系列舉措旨在加強對能源行業壟斷性環節的有效監管,打破行業內長期存在的壟斷局面,促進市場的公平競爭。這些措施的實施,能夠引導民營企業更加便捷地進入油氣、電力等關鍵領域,提升民營企業在能源市場中的參與度與競爭力,從而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行業效率。此外,及時公開技術標準、規范要求、價格標準等關鍵信息,有助于保障市場透明度,為民營企業的投資決策提供有力支持,降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市場風險。深化公平競爭審查和健全監管制度,有助于清除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行政干預,保障市場秩序的公平性與公正性,推動能源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真抓實干強化落實舉措 《通知》重視相關政策的落實,特別強調了諸多具體舉措。 在優化能源投資審批流程方面,《通知》鼓勵地方對涉及多部門審批的能源項目,實行一窗受理、在線并聯審批。對“千鄉萬村馭風行動”風電項目結合實際提供“一站式”服務,對同一個行政村或臨近村聯合開發的項目,統一辦理前期手續。提高配電網特別是10千伏及以下配電網工程的核準或備案辦理效率。 在切實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方面,《通知》提出健全能源領域政企溝通協商制度,暢通民營企業反映問題和訴求渠道。引導民營企業依法經營,完善民營企業權益維護機制。深入落實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考慮經營主體違法情況和可承受能力,按照“過罰相當”原則確定處罰限度。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公開行政檢查事項和標準,規范檢查程序,限制檢查頻次,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加強能源領域涉企收費監管,加大違規收費治理力度。完善能源行業信用評價、修復等機制,規范失信約束措施,保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 支持民營經濟的發展重在地方,《通知》強調各地能源管理部門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舉措,主動聽取民營企業意見,積極回應企業關切,協調推動解決民營企業發展中的困難。這為推動地方政府積極作為,支持民營經濟在能源領域因地制宜發展提供了依據。 在當前國際形勢嚴峻復雜,我國新型能源體系建設深入推進的背景下,《通知》的出臺恰逢其時,必將為民營經濟在能源領域的高質量發展注入新的動力,激勵廣大民營企業為“雙碳”目標的實現和經濟社會全面綠色低碳轉型作出更大的貢獻。( 北京大學能源研究院高級分析師 吳迪,副院長 楊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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