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廣東省進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間投資發展實施方案》。方案提到,涉及政府配置資源的能源類開發計劃,原則上要提前向社會公開,并向民間資本推介。支持民營企業投資建設抽水蓄能、新型儲能、太陽能發電、風電、充電樁等能源類項目,不得在布局規劃、指標安排、資源出讓、核準(備案)手續辦理、并網運營
(十三)通過盤活存量和改擴建有機結合等方式吸引民間投資。 38.鼓勵民間投資參與盤活城市老舊資源,定期梳理并及時發布“三舊”改造等城市更新項目,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城市更新設計施工、投資運營等。(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負責) 39.加強規劃布局的污水處理廠、地鐵、交通樞紐、公路客運場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場站等項目建設模式論證,推廣污水處理廠下沉、地鐵上蓋物業、交通樞紐地上地下空間、公路客運場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場站用地綜合開發等模式,提高民間資本參與積極性。(省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鼓勵民營企業盤活自身存量資產。 40.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產權交易、并購重組、不良資產收購處置等方式盤活自身資產,對產權清晰但項目前期工作手續不齊全的項目,由各相關部門按照規定補辦相關手續。(各地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41.利用現有工業用地,興辦先進制造業、生產性及高科技服務業、創業創新平臺等國家支持的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過渡期為5年,過渡期滿后,依法按新用途辦理用地手續。(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42.用好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中央預算內投資示范專項,支持民營企業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用于符合政策鼓勵方向的新項目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五、加強民間投資融資支持 (十五)加大對民間投資項目融資的政策支持。 43.依托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臺匯聚涉企信用信息,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民營企業融資,助力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升服務民營企業能力,不斷提高民營企業貸款可得性。(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地方金融監管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負責) 44.建立和完善民間資本投融資合作對接機制,及時匯總、動態共享投融資對接項目的情況,舉辦省重大項目推介簽約活動,提高產融對接活動頻次,強化“粵信融”“中小融”平臺融資對接功能,引導各類資本選擇項目洽談投資。(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地方金融監管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負責) 45.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提供融資增信支持。對江門、惠州、肇慶市和粵東粵西粵北地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新增的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以下、平均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含)1.5%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業務發生額的0.5%給予補助。(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負責) (十六)引導金融機構積極支持民間投資項目。 46.推動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積極采取續貸、貸款展期、調整還款安排等方式對民間投資項目予以支持,避免因抽貸、斷貸影響項目正常建設。引導銀行完善內部考評和盡職免責規定,形成激勵機制。(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7.深化與滬深交易所、交易商協會(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機構合作,加強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推介輔導,支持民營企業利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方式籌集資金,通過增發、配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實現再融資,省市聯合加強對民營企業發債增信。(省發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8.支持民間投資項目申報國家政策性開發性金融工具。常態化開展制造業中長期貸款項目申報、篩選,形成重點領域備選項目清單,推送到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搭建便捷高效的銀企溝通橋梁。鼓勵有條件的市對制造業中長期貸款備選項目提供風險緩釋、擔保等增信扶持。(省發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9.繼續引導金融系統向實體經濟減費讓利,督促金融機構與地方金融組織做到利率、費用公開透明,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違法違規收費的情況堅決予以依法查處。(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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