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需要國家補貼,但現在的補貼還比較低。”章放表示,一度電補貼0.42元,作為電價高的地區,對耗電大的企業可能比較合適,但不是對所有地區和企業都合適。目前,電價補貼不具有比較大的吸引力,這就迫使大家精打細算。“如果算上荷載和防水,回收期可能就會延長,那么就不合算了,這就是政策出臺后很多企業并不踴躍的原因之一。”
當前,傳統能源集團可接受投資回收期長達10年左右的項目。對多數企業而言,無論是做節能改造還是其它項目投資,普遍要求項目靜態投資回收期在5年(甚至3年)之內。
“因此,除了負債率高的光伏制造企業為培育市場而做一些示范項目外,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對多數企業缺乏吸引力。”徐淑通建議,除了采取長周期(20年)低補貼的模式外,可試點短周期(5年)高補貼模式。
也就是說,用短周期補貼解決企業和個人投資者的成本回收問題。徐淑通解釋說,要求項目此后承諾20年內以遠低于當地火電標桿電價的價格(比如低0.2元/KWh)向電網送電達到系統設計電量,并建立責任追究與免責機制。在這種模式下,政府5年分期付款購買20年光伏電量,達到激活市場、節能減排的政策目的。業主利用自有屋頂資源,5年內投資回收,之后參與20年光伏發電的分成。電網,則在支持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5年后,獲得長達20年的廉價電力供應,解決支持分布式能源的利益機制。